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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应强与张国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白应强,男,1961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勇,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朋,男,1976年3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应强与被告张国朋农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白应强,男,1961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勇,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朋,男,1976年3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应强与被告张国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应强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被告张国朋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应强诉称,2014年农历2月10日,白应强与张国朋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一份,由张国朋给白应强建造楼房四间三层。包工不包料。工期为2014年农历2月10日至2014年农历5月10日止(交工)。工程价为每平方米190元外加厢房两间,每间3500元,现已是2014年农历七月20日,张国朋迟迟不能交工,并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上次下雨院里大下,屋内小下,屋顶还空皮,敲击的声音明显是鼓声。屋顶楼梯间及配房卫生间墙体裂缝。又因延期交工给白应强增加租房费用及建房屋不能外租等损失。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张国朋因工程质量和延期交工给白应强造成的损失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张国朋承担。
被告张国朋辩称,张国朋所承建的白应强的工程所出现房屋裂痕漏损问题,其责任完全在于白应强,因为张国朋所承包的工程是包工不包料,封顶时所用沙、水泥都是白应强供应。当时施工中张国朋提到有可能漏水。白应强说漏水与你们无责任,叫你们怎么干就怎么干,上面我还要搭建铁瓦以后不存在漏水,因此,就目前房顶所出现的漏水责任不在张国朋而在白应强。关于白应强提到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问题,因为该损失没有实际发生,同时,就白应强所提到的房屋租赁问题,白应强存在过错。因为,根据本案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第四条,特殊原因可能出现延期,双方已经遇见到,这个特殊原因是指:1、下雨天。2、停电停水。3、原材料供料不及时。4、施工款违约支付。有一种情形发生必然导致工程延期。白应强明知可能发生工期延期的情况下,又承诺给第三人租赁房屋,白应强本身存在过错。白应强给第三人的虚假承诺。因此就白应强提到的房屋租赁自身存在过错。他与第三人的租赁关系是可撤销可变更的临时行为。白应强与第三人是撤销或者变更租赁关系,与张国朋没有任何联系。所以说,该损失:1、不一定发生。2、即使发生张国朋也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2月10日,白应强作为甲方,张国朋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由张国朋给白应强建造楼房四间三层。合同内容为:一、此工程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由乙方承建,一切原材料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时供应,因缺料误工时,甲方应补偿乙方误工损失;二、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时按甲方提供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施工标准;…….四、甲方负责水电路三通,乙方保证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期自2014年农历2月10日起至2014年农历5月10日止,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施工除外;五、双方协定每平方米承包工价为190元,面积按建成后实际面积为准。厢房除外每间为3500元;六、付款办法:协议订立后先付20%,上一层板付20%,结顶后付20%,内外粉刷完付20%,剩余款项完工验收后全部付清……白应强(签名)张国朋(签名)。合同签订后,白应强未向张国朋提供施工图纸,张国朋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白应强陆续支付张国朋工程款95000元,工程结束后,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但白应强称其于2014年7月19日(阴历为2014年6月23日)使用该房屋至今。后因房屋质量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8月22日,白应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张国朋因工程质量和延期交工给白应强造成的损失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张国朋承担。
另查明,①在诉讼过程中,白应强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对其房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2月3日,白应强以无钱交纳鉴定费为由申请撤回上述鉴定;②张国朋提供3月至6月的郏县天气实况表,该实况表中显示郏县3-6月份有24天不同程度的雨天;③诉讼中,张国朋对白应强所称的楼房漏雨,出现房屋裂痕问题认可,但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由于白应强的过错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白应强提供建房合同一份,张国朋提供的郏县天气实况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这些证据通过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后,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筑施工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本案所争执的焦点为:一、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逾期交工所造成损失问题。本案中,张国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给白应强建房,该房屋建成后双方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白应强于2014年7月19日使用该房屋,在诉讼过程中,白应强无提供造成该房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张国朋建筑技术问题所造成的相关证据。且其本人又申请撤回了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现白应强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国朋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是否延期交工造成损失的问题。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交工时间说法不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白应强提供不出张国朋逾期交工及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50000元损失的相关证据。现白应强要求张国朋赔偿房屋质量及逾期交工所造成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应强对被告张国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白应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郭国荣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