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2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晔,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卫东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国晔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国晔不服,以“其构成单位行贿,且行贿金额为15万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帆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国晔其辩护人陈军校,证人胡新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蔚鸽 审 判 员 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 高果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静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