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李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沈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新华区西高皇加油站东边的建设路南侧便道上,与在此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致使王某某、魏某某受伤。后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魏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控诉状、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48号、4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人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沈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新华区西高皇加油站东边的建设路南侧便道上,与在此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致使王某某、魏某某受伤。后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魏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2014年11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曹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晚上9点多我和我老婆丁某甲及沈某某和他老婆吃完饭,沿建设路从东往西走,走到西高皇加油站附近,我和我老婆丁某甲、沈某某和他老婆一起吃饭后,自东往西沿建设路南侧便道往家走,走到西高皇加油站东侧路口,我和我老婆丁某甲在前面走,沈某某他老婆对我说,要伟给人家打架了,你也不管?这时侯我才看到沈某某正在和别人打架,我过去拉架去了,对方3-4个人就打我,我也还手了,没有拿其他东西打,后来小杨开车把我拉到第一人民医院了,对方有没有人受伤我不知道。
2、同案犯沈某某供述:2012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7、8点钟,我和我老婆徐某某、曹某某和他老婆在西高皇大队部门口夜市摊上吃完饭,我们四个人自东往西沿建设路南侧便道往家(西高皇村)走,走到西高皇加油站东侧路口,对面过来四男一女,迎面路过时,他们其中一个男的碰住我老婆,因为这引起的争执,后我和曹某某同对方的几个孩打起来了,刚开始打的时候,对方的两个孩将我推倒在路边的绿化带,我就和他们撕打,当时曹某某在我东边和他们的人对打,等我直起身子的时候,打我的那两个人不知道跑哪了,我看见东边曹某某正和一个人对打着,我要过去帮忙时,我老婆拉住我不让我去,随后我家里人就过来了,拉住我顺着三队的路口往南走了,我感觉头痛、头晕,我家人就拉着我到平煤总医院输水、拍片子。当时参加打架的除了我和曹某某,我没有看见还有别人参与打架,我当时喝晕了,第二天我听我老婆说,打架时,在西高皇大队门口开夜市摊的赵某某(女)、赵某某他爸和在夜市摊上帮忙的人过去了。我和曹某某同对方打架时就是用拳打脚踢,手里没有拿东西,都打到对方哪个部位记不清了,当时喝多了。曹某某有25—26岁左右,身高不到1.70米,体态中等,长脸,左胳膊有纹身。我当时脸肿了、胳膊痛、脖子不舒服,后检查没有什么异常,就输了输水。第一次公安机关问我的时候,我没有把曹某某参与打架的事情说出来,当时是出于朋友义气,想着这事是我引起的,想自己把这事承担起来。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4月25日晚上9点多,我和魏某某、魏某某的女朋友、马某某、于某某在西高皇加油站东边口往南100米一个小饭店吃饭,吃完饭,我们四个人走到加油站往东拐没有多远,对面过来了两个孩,还有一个女孩,对方其中一个男孩骂了我一句,我们停下来,紧接着对方两个孩就走过来打我和魏某某,后面又过来几个人,具体几个记不清,当时都迷了,我被打之后对方就走了,我打了110,后有人打了120,我被拉医院了。我们吃饭喝了两瓶国标酒,我们正东走,对方正西走,就听见对方骂一句,我们就停下来,然后对方就过来打了,对方几个人记不清,我们也不认识,对方的人坐辆面包车从打架的地点往西走了,车可能是红色的,什么车型不知道,车牌号也不知道。我前面五颗牙断了一截、鼻子骨折、双眼内角红肿。我的伤是对方的人造成的,不知道是谁。我、魏某某、马某某、严某某都挨打了。我和魏某某挨的重。
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2年4月25日晚8点多钟,我、王某某、王某某的两个朋友、我对象刘某某等人在西高皇瑞瑞快餐店吃饭,饭后,我和刘某某、王某某及他的两个朋友顺着建设路南侧的便道,自西往东走,走到西高皇加油站不远处,对面过来两男两女,我看了他们一眼,他们其中一个男孩开口就骂我,当时我和他对骂,骂着骂着,那两个孩冲过来要打我,王某某及他的两个朋友、还有我,上前将那两个孩按倒,我们四个和那两个孩厮打,这时,和那两个孩一起的女孩就大喊,从旁边夜市摊上过来五、六个人,就开始打我们几个,朝我头部和面部打,当时场面很混乱,我挣脱后,跑到一广告牌后报了警。我头部、面部受伤,鼻子流血了,王某某也受伤了。打我的是个年轻孩,年龄大概24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黑色体恤衫(半截袖),左胳膊上臂有纹身,他是用拳头打我的头部、面部。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我不认识。
5、证人于某某证言:2012年4月25日晚10时许,我和王某某、魏某某、马某某、还有魏某某他女朋友吃完饭后,走到西高皇加油站附近(沿着建设路南侧便道自西向东行走),迎面过来两男两女,都已经过去了,魏某某扭头看了他们一眼,对方一个男的就骂他,魏某某就和他对骂几句,这时和魏某某对骂那孩弯腰捡地上的沥青块,准备砸,看到这个情况,我和王某某、马某某、魏某某就跑过去将那孩按倒,随后,我们四个人就和被按倒的孩及他的同伴进行厮打,在打的过程中,就听见有人喊:快点过来。随后从现场南边的夜市摊方向过来几个人,有男有女,现场总共有十余人,后他们将王某某、魏某某按倒在地上打伤了。打王某某的当时有三个孩,其中有一个是刚开始拿沥青要砸人那孩,有2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体态较瘦,我见了他能认出他,另外两个孩特征没看清,打魏某某时我没看见。打王某某时,他们是用拳头打的。魏某某、王某某都是面部受伤,满脸是血,王某某的牙也被打掉三颗。
6、证人马某某证言:2012年4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及他女朋友等人在西高皇村内一小饭店内吃了饭,我们几个人一块顺着建设路南侧便道自西往东步行回市里,走到西高皇加油站东边不远处,我听到有个男的说:看什么哩?我就听到我后边的魏某某和别人吵吵,我回头看时,见到魏某某对面两男两女,魏某某同其中一个男孩吵,同时看到那个孩掂东西(不知道是石头、还是沥青块)想砸魏某某,看到这个情况,我和王某某、于某某跑过去,将那孩手中的东西夺下来,将那孩按倒,当时那孩在地上同王某某对打着,这时从旁边不远处的人群人跑过来六、七个男孩,上前将我们冲散了,其中有三个男孩围着我打,我挣脱开向东跑,这时,有一个年龄较大的老头从前面将我拉着,我站住后扭头向后看时,发现王某某头朝前趴在地上,我听见于某某问王某某:二孩,你怎么了?这时双方已经不再厮打了,我和于某某分别抓住对方两个参与打架的男青年,随后有三个女的上前拉我,使我抓住的男孩跑开,后那三个女青年上了一辆红色面包车走了,我记不清面包车是什么型号的,也没有看清车牌号。我们和对方没有矛盾,我们双方不认识。拉我那老头是在西高皇加油站东边广告牌后边摆夜市摊的老板,我不知道叫什么。后来我听于某某讲,在发生打架时,对方的人员中有人称那老头叔。当时场面很乱,还记得有一个参与打架的孩胳膊上纹身,其它就记不清了。他们应该是拳打脚踢打的王某某、魏某某。
7、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4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对象魏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的两个朋友从西高皇三队瑞瑞快餐店吃完饭后,顺建设路南侧自西向东回二队住处,到西高皇加油站东一点,迎面过来二男二女,我走在前面,迎面过来的一个孩看了我一眼,我对象也看了他一眼,那孩不满意,就开始骂,然后我对象就和他骂了几句,那孩就开始拿石头,我对象魏某某、王某某上去给他们夺石头,这时,跟那俩孩一块的二个女孩开始喊人,一会过来七、八个人,他们就开始打我对象和王某某。他们是用拳头打的,打着魏某某的鼻子,打着王某某的鼻子、牙、眼部。我不认识打他们的人,我只记得打魏某某的一个孩,他年龄在23—24岁,身高1.75米左右,体态中等,皮肤较黑,穿黑色半截袖。对方的人打魏某某和王某某时,有一个50岁左右的老头也动手了,他打我对象一拳,后来听说就个老头是西高皇加油站东边的一个夜市摊上的老板,打魏某某、王某某的几个孩是从他那夜市摊上过来的。打完架后我看见一个孩拐到西高皇三队了,剩下的人座一辆红色面包车走了,牌照挡着,我没看清。他们是用拳头打的魏某某和王某某,打到面部,满脸是血。
8、证人陈某某证言:2012年4月24日晚上有点晚了,具体几点记不清了,我正在夜市摊上做饭,我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我就过去了,我看见有两个孩在打,我过去拉一个孩,这个孩用手拨我一下,后我就回来了。打架的人我都不认识,打架的人里没有个孩喊我叔,我不知道几个人在打架。我家有辆红色面包车。我过去拉架,那个孩还说让我滚,我就回来了。那个孩不知道他多大,身高多高、脸面没有看清。
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和其老公公看见有人打架,其老公公还上前拉架,打架的人自己不认识的事实。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在本市西高皇加油站附近,自己看见两个男孩殴打一个胖孩,有一老头上前劝架,一妇女拉架,打架的双方自己不认识的事实。
11、证人徐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晚上8、9点,我和丈夫沈某某、曹某某及曹某某的老婆等人在西高皇大队部门口夜市摊上吃完饭,我们四个人就顺建设路南侧便道上自东向西走着回家(西高皇五队),正走着,迎面过来五个人(四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碰住我了,我丈夫沈某某不愿意了,就和那个孩吵吵几句,然后,他们就冲过来动手打沈某某,曹某某看到这情况也冲过来,沈某某、曹某某就和对方那几个孩厮打起来,我过去了,拉不开,就跑到附近一小卖部报警,报了警后,回来看到夜市摊上的人在现场拉架,随后我就拉住沈某某顺着西高皇3队路往南走了。沈某某、曹某某和对方厮打时就是用拳头,对方伤到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当时很乱。除了沈某某、曹某某和对方厮打外,我没有看到还有别人参与,开夜市的人是过去拉架的。
12、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4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某。鉴定意见,王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
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4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魏某某。鉴定意见,魏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
另有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控诉状、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闫筱玉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