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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31号 原告王磊,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陈立贵,男,1963年8月7日出生。 被告苗尧钦,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立贵、苗尧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 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