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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亳城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小永,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勾国锋,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勾庆江,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勾现彬,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小永、勾国锋、勾庆江、勾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小永、勾国锋、勾庆江、勾现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小永、勾国锋、勾庆江、勾现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