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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庆、张守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5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庆,男,1981年7月28日生。 被告张守庆,男,1975年3月8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5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庆,男,1981年7月28日生。
被告张守庆,男,1975年3月8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小庆、张守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郭国荣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