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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文与郏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黄道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李博文,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李博文,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黄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信,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住郏县经二路。
委托代理人王力强,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住郏县东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文与被告郏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黄道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博文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博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博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博文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峰
审 判 员  刘银萍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晓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