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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965号 原告段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8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婚生一子,取名段某甲。后因孩子看病问题引起争吵,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并于2012年12月在孩子看病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由其抚养婚生子段某甲,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其暂不要求对共同财产作处理,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及济源市梨林镇大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曾于2013年起诉其要求离婚。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婚生一子,取名段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后双方因孩子看病问题引起争吵,被告于2012年12月在孩子看病期间离家出走,曾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但一直未回家。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维护,原、被告婚后因孩子看病引发争吵,未能协商解决,被告离家出走,被告曾于2013年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但之后被告未再与原告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子段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段某甲由原告段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清琴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