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10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爱芝,女,195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俊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玉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俊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郅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爱芝及其代理人郭建领、张怀林,被告人曹俊涛及其辩护人高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俊涛与被害人张爱芝等人在项城市付集镇开发区加油站南侧工地上,因土地纠纷引起撕打,被告人曹俊涛将张爱芝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爱芝“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提供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俊涛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10万元。当庭提供有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原告人及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并提供打架现场照片及录像片段。 被告人辩解原告人的伤不是他打的,故不应赔偿她。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疑罪从无。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俊涛家在项城市付集镇开发区加油站南侧正建房时,被害人张爱芝家以被告人家系在她家地里盖房去扒被告人曹俊涛家地基,被告人曹俊涛家不让扒而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曹俊涛将张爱芝的鼻部打流血。经法医鉴定:张爱芝“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爱芝在项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2613.3元,交通费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 一、公诉人举出的证据 1、被害人张爱芝陈述 于2013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今天上午11点多住进医院的,是俺村曹景峰的二儿子(即曹俊涛)把我打伤了。今天上午10点多,在付集镇灯塔北边那个破加油站,曹景峰二儿子手里拿两把小斧子,要去打我,我把斧子给他夺下来,他用拳头朝我右眼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我的鼻子就流血了,他又用脚跺我的肚子,我就给他厮打在一起,这时他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我脸上摁了一下,我把砖头给他夺掉了,我又和他厮打一会,他打累了,他坐在那里不动了,我就躺在不动了,然后派出所的过来把我拉到中医院。 于2014年10月21日陈述:曹俊涛一手拿一个小锤慌着去打我,我上前去夺他的锤,他就把锤子都扔了,然后他就用拳头打我,打住我的鼻子把我打倒在地上了,当时我的鼻子就流血了,又用脚跺我的肚子,我就抱着他的腿,当时还有拉架的,我看见他拿砖头朝我脸上去摁,我给他夺砖头,他把砖头给我扔了,没有用砖头砸住我,后我们被拉开了。我受伤后具体被抬到哪个车上我当时晕了,等我醒来时有派出所的一个工作人员陪着在救护车里,还有我女儿曹艳伟,去了项城市老中医院。 2、被告人曹俊涛供述和辩解 于2013年10月26日供述:前天(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多,我和俺爸妈在付集镇灯塔北边加油站南边工地上干活,张爱芝、曹爱芳、曹艳伟一个手里拿把铁锨曹景轩拿个抓钩到俺工地上挖俺的地基,我不让他们挖,我抓住张爱芝的铁锨把不让她挖,这时过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用拳头往我头上打几拳,然后曹景轩的大女婿和一个40多岁的光头一起过来打我,张爱芝用双手抱着我的两个腿不松手,用手抓我的下体(生殖器)然后我两个腿一替一个往外拔,撕拽一会,把我弄倒,张爱芝松手后我就跑到土堆上,这时我看见曹景轩用铁锨把摁着俺爸的脖子,把俺爸恩倒在地,俺爸嘴角流血,还用拳头打俺爸,我从土堆上想去帮俺爸,我才从土堆下来,张爱芝过来又抱住我的两个腿了,这时又上来几个人打我,把我弄倒,我从土堆滚下来,这时张爱芝也随着我也从土堆上滚下来,张爱芝是面朝下头先着的地,张爱芝站起来之后,又过来抱住我的腿,然后我用手推她的臂,一推就开了,我把腿抽出来,我就走了,过来几个人打我,把我打一边去了,这几个人打了一会,不打了,我看见张爱芝鼻子流血。我谁也没有动手打。我看见俺爸嘴里流血了,俺妈一只手流血了,俺爸的嘴是曹景轩用拳头打的,俺妈的手是咋流血的我没有看见,张爱芝鼻子流血了,其他的我没有看见。张爱芝的鼻子是她随着我从土堆滚下去的时候摔的。张爱芝是不是头先着的地,我没有看清,我不确定。我谁也没打。 于2014年6月13日供述:他们的人过来之前我使用工地上的工具正敲砖头,我就把工具扔了,去夺他们手中铁锨,他们就开始打我,前面三个女的,分别是张爱芝、曹艳伟,曹景轩的妹妹,身后是个光头男子,还有个黑黑的男子和两个年轻男子,他们都动手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我一直没有还手,直到派出所出警到现场。 当庭供述:张爱芝搂住我的腿,上边几个人打我,我抽退没抽出来就歪倒了,张爱芝抓我的下体,我一翻从土堆上翻下来,张爱芝可能随我滚下去的,我没打她,伤是她自己造成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东志(曹景峰工地工人)证言 于2013年11月25日证:那天早上六点多我到曹景峰的建房工地上,我的任务是打灰。上午十点多,工人正在砌墙,来了一群人,不让干,把打灰机的电关了,用铁锨抓钩扒地基,从北头开始扒的,曹景峰的二儿子上去阻止,夺一个男的抓钩,没夺掉,这时过来四五个女的上前有搂腿的,有搂腰的,把曹景峰的二儿子按倒在地基沟里,半躺着,这几个女的没有打曹景峰的二儿子,是几个男的上去打曹景峰的二儿子,有四五个人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的用砖头朝曹景峰二儿子身上砸了几下,曹景峰的二儿子还手时打在一个女的脸上,当时就淌血了,其中一个穿花格子的年轻人照曹景峰脸上打了一拳,把曹景峰的牙打掉俩,我没有看见吐几颗牙。 于2014年11月16日证:打架时我在现场,看到曹景轩的妻子鼻子淌血了,曹景峰的牙打掉了。有四、五个妇女搂住曹景峰的二儿子,曹景峰的二儿子就用拳头把曹景轩的妻子的鼻子打淌血了。曹景峰的牙是曹景峰上前给曹景轩夺钉钯时,把曹景峰的牙打掉了,具体打掉几个牙我没看见,我只看到曹景峰的嘴淌血了。 (2)证人曹景峰(被告人之父)证言 于2013年10月25日证:2013年10月24日早上6点多时候……,干到十点多的时候,曹景轩和他家人并且带着十几个人来到工地上,曹景轩说一声扒,那些人就拿着东西工具把我们刚垒的地基上砖头往边上扒,并且不让我们盖,我们就夺他们的抓钩、铁锨,那些人就开始打我们,有十几个上去打曹俊涛,四五个人打我和老伴高翠梅,我看见那些人和我儿子曹俊涛打了,有的拿砖头,有的拳打脚踢的。我儿子哪还有还手的空。曹景轩用拳头打我的嘴和脸,我的嘴流血了,牙被打掉两颗。张爱芝和曹俊涛打的。曹景轩那边谁有伤我不知道,打完后我看见他老婆的鼻子淌血了。我的牙齿在本次打架过程中,被打掉两颗,被打掉的这两颗牙齿,没有坏牙或者镶的牙。 于2014年9月17日证:我和我儿子曹俊涛及家属高翠梅,连同干活的工人在付集北工地盖房子,我家正在下地基,曹景轩带着曹景山、刘玉新、张爱芝,还有曹保山的妻子,小名叫曹孬的妻子也去了,其他还有外边几十个人我不认识,从曹保山的家里拿的铁锨和抓钩及棍,到地方后就开始扒我家下的地基,然后去打,当时干活的师傅范心亮上前去拉架,当时曹景轩说这不是你们的事,你们不用管,范心亮就站一旁,曹景轩按住我打,其他我不认识的人按住曹俊涛打,曹景轩按住我时,曹景轩的女婿穿花褂从后面踢我的腰部,后又踢我的头部,当时我的嘴就被踢流血了,我被地上按住时,我听见旁边一个人说:别打头,指的打我儿子曹俊涛,当时锨把就断了,曹俊涛被打歪了,接下去人乱打,打了一阵子不知道谁报的警,过了半小时左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过去了。过去后俺一家三口在地上躺着,曹景轩的妻子在地上坐着,口鼻子流血了。最后我和我儿子曹俊涛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送到付集医院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去了两个,在我们没走之前,曹景轩就把张爱芝从工地上给拉走了,用的是曹景轩自己去工地时开的车,拉走多长时间我不知道,后来我听我家属高翠梅说曹景轩将他妻子拉了一圈又拐回去了,具体最后啥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以前是包工的,干活的都是我找的人,有范心亮、刘冬至、曹景美、范月伶、高有志,其他的记不住了。我的牙是曹景轩的女婿给我打掉的,当时他穿的花褂子半截袖。我在去医院之前,我的两颗牙就掉在工地上了,到了付集医院后,医生看看让我们去项城了,去了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在看过我的牙后问我:“你的牙其中一颗是不是补的?”我说没有,接下去就治疗了。我的诊断证明谁从医院领的我记不清了。 (3)证人高翠梅(系曹俊涛的之母)证言:2013年10月24日上午六点多,曹景轩的老婆张爱芝上去搂住我儿子曹俊涛的腿,趴在地上一直不丢,有一群人打我儿子曹俊涛,曹景轩打我丈夫曹景峰,五六个打我自己。我儿子曹俊涛站都没有站起来,我儿子没有打张爱芝,我们知道她有病,都不敢打她。我儿子打没有打张爱芝我当时没有看见。我看见张爱芝的鼻子淌血了。 (4)证人曹景轩(系张爱芝的丈夫)证言 2013年10月22日夜里,俺村的曹景峰强行偷着在俺地里挖地基建房,23日被我发现了,我去制止,曹景峰找一帮子残疾人骂我妻子,派出所去了给予制止,当天没发生斗殴,24日,曹景峰继续建房,我拿着抓钩去扒地基,曹景峰夺着不让扒,俺俩互相争夺抓钩,在夺的过程中俺俩都倒地了,然后曹景峰的妻子到我跟前朝我头上打一下,曹景峰的儿子朝我头上打一下,派出所过来拉开了,打完架我看俺妻子的鼻子流血了,右眼肿了,其他我没有看见,我妻子身上的伤是曹俊涛打的,刚到地方的时候,我看见曹俊涛去推俺妻子了。咋打的用啥打的我没有看见。 (5)证人曹艳伟(系张爱芝之女)证言 于2013年10月24日证:今天上午10点40分左右,我看见俺妈和俺姑曹爱芳给曹景峰的二儿子厮打在一起,曹景峰的二儿子用脚朝我脸上跺了一脚,把我跺晕过去了,等我醒过来的时候,俺妈在地上躺着,鼻子上都是血。 于2014年10月27日证:我和我父亲曹景轩开着银色的五菱面包车,车上坐着三个残疾人去管事的,到付集那个加油站那,我们把车一停,刚一下车,就见我姑和我妈张爱芝及我婶韩瑞兰给曹俊涛撕打了,曹俊涛一手掂一个小锤,我看见我妈张爱芝她们三个人去夺,随即看见一个小锤扔走了,扔到西南方向有十几米远,接着曹俊涛将我妈张爱芝捺倒在地沟里了,然后我看见了后我就跑过去,慌着拉我妈张爱芝没有拉住,刚一弯腰高翠梅拽住我的头发了,我用手拽住我的头发辫子掰他的手,曹俊涛一脚把我跺躺在地沟边子上了,接下去我一抬头看见我妈的鼻子淌血了,我听见有人喊打110、120,后我们双方就开始对骂,骂了好大一会儿警察到地方了。我们把我妈抬到路东收粮食那路边,后我们看见他们把曹俊涛弄到黑色车上走了,我们才把我妈抬到俺车上,警察说:“你走吧,马上俺跟着。”说了俺就走了,刚走到加油站北还不到韩营的桥那,有人打电话让拐回来俺就拐回来了,回来大约十多分钟后,一个戴眼镜的民警跟着俺去了项城市中医院。 于2014年11月15日证:当时俺母亲张爱芝的鼻子淌血了,胳膊上、腿上淤青,肚子痛。我母亲张爱芝的伤是曹俊涛打的,把俺母亲推倒后,用拳头打鼻子、打脸当时鼻子就淌血了,然后用脚朝身上踢。第一次问我的时候是打架当天问的,当时曹俊涛把我的头打晕了,记材料的时候我头晕没有说劝,但是我确实看见曹俊涛打我母亲了。 于2014年11月17日证:当时抬我母亲的有俺哥是时心灵,俺大姑曹爱芳,其他没记住。时心灵开的俺爸的五菱车,当时车上有我,曹爱芳、韩瑞兰四人,我们往水寨方向走的不到十分钟,俺爸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让我们回打架现场,我就让俺哥开车拐回去了,刚到一会儿120救护车来了,戴眼镜的警察给我们一起去项城市中医院了。 于2014年12月3日证:张爱芝被抬上俺爸的五菱面包车拉走的,拉走时我跟车了,没走多远就拉回来了,来回约十来分钟,拉走的时候张华杰说:“你请走了,马上俺都跟着。”我们返回现场后救护车到的,救护车到后才又把张爱芝抬到救护车上的。 (6)证人曹爱芳(系曹景轩妹妹)证言 于2013年11月23日证:那天上午半上午,我和我哥曹景轩家人到曹景峰盖房子的地方给他商量事情,到那我嫂子拿铁锨去扒土,曹景峰的儿子上去打她,我就赶紧去捞,他从腰里掏出个小锤,接着看人多,叫锤子扔掉了,我就上去给他厮打,他把我弄歪了,……,我嫂子鼻子有伤,脸部肿了。 于2014年11月15日证:打架时我在现场,我看到张爱芝的鼻子和嘴都淌血了,张爱芝的伤是曹景峰的二儿子用拳头打的,当时曹景峰的二儿子手里拿着两个铁锤到张爱芝跟前,俺几个把他的铁锤夺掉,曹景峰的二儿用脚把张爱芝踢倒后,曹景峰的二儿就用拳头朝张爱芝脸上打了几拳,同时他还用脚朝张爱芝身上踢,这时曹景峰的二儿子又拾起一块砖头,他又用砖头朝张爱芝脸上按,张爱芝躺在地槽里给曹景峰的二儿子夺下了,我上前去捞,看到张爱芝的鼻子和嘴都淌血。第一次问我时没问我张爱芝怎么受的伤,我也没有说。 于2014年11月18日证:张爱芝受伤后刚开始俺哥曹景轩的女婿时心灵开着五菱车往水寨方向去,车刚走里有几分钟又回到了打架现场了。当时车上有俺弟媳韩瑞兰、侄女曹艳伟、时心灵和我,在车上没有人摸张爱芝的脸。 (7)证人曹云山(系曹景轩堂兄弟)证言 那天上午10点左右,我听到外面乱哄哄的,我就出去看,我到跟前,他们已经打到一起,曹景峰的二儿子曹俊涛和张爱芝、曹艳伟、韩瑞兰打在一起,曹俊涛两只手各掂一个小铁锤,不知被谁夺走,用拳头打在了张爱芝的脸上,然后张爱芝的鼻子就淌血了,她们几个女的抓住曹俊涛打,都是用手打的,当时现场很乱,打住哪了也不知道,曹俊涛一抬脚踢到一个,很快她们几个女的倒了一堆,根本不是曹俊涛对手。 (8)证人刘玉新(系曹云山妻子)证言 于2013年11月8日证:头一天曹景峰家下地基建房,张爱芝不让建,曹景峰请了瞎子打,张爱芝跑后报警,派出所来,没发生打架,第二天,张爱芝说你建我扒,张爱芝去扒地基,曹景峰的儿子曹俊涛一只手拿一个锛(形状像斧子)去打张爱芝,把张爱芝打倒在地,打住鼻子淌血了,曹艳伟上前夺锛,高翠梅抓住曹艳伟的头发,曹俊涛跺了曹艳伟几脚。 于2014年11月15日证:我看见曹景轩的妻子(姓张,我平时喊嫂子)的鼻子流血了,眼也肿了,嘴里也流血,曹景轩的妻子是伤是曹景峰的二儿子打的,当时我看见他一只手拿一个锛往曹景轩妻子跟前跑,跑到跟前一脚把俺嫂子跺躺在地上了,他慌着去打俺嫂子,俺嫂子把他手里的锛夺掉一个,另外一个锛他自己扔了,然后他就用两个拳头朝俺嫂子脸上打,把俺嫂子打的鼻子、嘴里都流血,眼也肿了。 (9)证人王冬丽(其丈夫曹保山和曹景轩是堂兄弟)证言 于2013年10月30日证:2013年10月24日上午,曹景峰在他盖房子处施工,曹景轩带着家人、亲戚十多个人来到我家门口商量解决事情,过了一会,曹景轩带着人到宅子里拿着抓钩去扒地基,就打起来了,曹景轩扒,曹景峰不让就去夺曹景轩的抓钩,曹景轩抓住曹景峰把他按在地上,半躺在地上朝上一直在那躺着,高翠梅在边站着,张爱芝去扒,高翠梅不让扒,曹爱芳上去抓住高翠梅的头发把高翠梅弄歪了,曹俊涛从怀里掏出两个锤,我二嫂韩瑞兰上去给他夺掉一个,我大嫂张爱芝上去给他撕打,曹俊涛把她弄歪了,我和曹艳伟、韩瑞兰、曹爱芳上去给他厮打,曹俊涛把张爱芝弄歪了,我去抓曹俊涛的手,曹艳伟上去抓着曹俊涛的衣服,曹俊涛抓住曹艳伟的头发,把曹艳伟一脚夺歪了韩瑞兰和曹爱芳上去给他打了有十多分钟。张爱芝鼻子淌血了,用啥打的我也没有看见。 于2014年10月24日证:曹爱芳的的丈夫刘丁五个人带着抓钩、曹景峰过去和曹景轩夺抓钩,曹景轩用抓钩把子把曹景峰摁倒在土堆上,高翠梅过来,曹爱芳把高翠梅弄歪了在地上躺着,当时张爱芝在地基北头,曹俊涛过来把张爱芝弄歪了,我看见曹俊涛打她了,具体咋打的,打住哪了我没看见,当时我在后边站着。打架结束之前,曹俊涛抓住曹艳伟的头发摁住曹艳伟,我掰曹俊涛的手没有掰开,这中间,张爱芝坐起来抱住曹俊涛的腿,曹俊涛用腿把张爱芝弄开了,在这之前,我就看见张爱芝的鼻子就流血了。 (10)证人于书婷(曹景轩的大娘)证言 于2013年10月30日证:那天半上午曹景轩带着家人、亲戚十几个人先到她家商量扒房子的事,大约十多分钟,曹景轩带着人拿着工具去扒曹景峰盖的房子,曹景峰的家人不让扒,就打起来,互相厮打的。我看见曹俊涛打曹景轩的老婆张爱芝,女儿曹艳伟,曹俊涛一脚把曹艳伟跺歪,曹俊涛手里拿着铁锤砸到张爱芝的鼻子上面,盖房子用的小铁锤。 于2014年11月15日打架时我在现场,当时张爱芝的鼻子淌血,嘴发青,曹艳伟被曹俊涛跺倒了,没有见身上有伤。张爱芝的伤是曹景峰的二儿子打的,曹景峰的二儿子把张爱芝推倒在地上,用拳头朝张爱芝脸上打几拳,把鼻子打淌血了,嘴也打青了。 当时曹景峰的二儿子确实拿的有铁锤,当时他没有用铁锤打,是用拳头打的,第一次问我的时候我可能说错了,我也不认识字,年龄大了也没听清楚。 (11)证人范心亮(曹景峰工地工人)证言 于2013年11月20日证:2013年10月24日上午,我在曹景峰工地干活,……有一个年轻人用半截棍打曹景峰的二儿子,打在肩膀上,几个妇女咋打曹景峰的老婆咋打的我没看见,我看他们打起来了,我就走了。我没有看见有人打曹景轩的老婆。 于2014年7月29日证:我在砌墙,见东边路上来一群人,北面的加油站附近停一辆黑车,一辆白车,从黑车上下来四、五个残疾人,至少有二十五、六个人,由我同学曹某才领着,说他娘就是因为这宅子死的,不让我们干了,说完就开始用抓钩扒地基,曹景峰夺他的抓钩,被曹某才按在地槽堆上,他俩对骂,谁也没打谁,期间过来一个穿花衬衣光头的年轻人,手上有血,事后才听说曹景峰的牙掉了,高翠梅的情况是,曹景峰与曹景才刚开始夺抓钩时,我看见曹景才的老婆、女儿还有曹景才的姐或妹三人把高翠梅按倒了,咋打的没看见,谁打的没看见,曹俊涛看见他娘被按倒,就往跟前跑,把曹某才,把曹某才的女儿拉到一边,接着往曹景峰跟前跑,被曹某才的老婆拽住,把曹俊涛撕坐在地上,曹俊涛起身猛一跑,曹某才的老婆一头囊到地槽里了,这时过来一个年青人手里拿根半截棍照曹俊涛头上打,被路上站的一个人制止了,打在了曹俊涛后背上,出警民警就到了。曹俊涛没打,他也没机会打。 于2014年9月24日证:我在2013年11月20日与2014年7月29日证言不一致是因为你们第一次记录时记错了,我始终就没有说过没有看见曹景峰的儿子和几个妇女怎么打的,我当时也没有考虑那么多,第一次作证时我没想管那么多事,第二次是看曹景峰的二儿子被拘留了,才愿意出来作证。我就看见曹景才的老婆攮到地槽里了。 (12)证人孔令民(曹景峰工地工人)证言 于2013年11月12日证:打架时候我离的远,他们双方咋打的没有看见。 于2014年7月27日证:有三个人到曹景峰身边,把曹景峰按倒在地槽里,没看清咋打的,等打架结束后看见曹景峰是牙掉两颗,曹景轩家的人扒地基,高翠梅不让扒,他们把高翠梅按倒在地槽里,咋打的谁打的没看清。约六、七个人围住曹俊涛,把曹俊涛按倒在地槽里,有抓胳膊的,有搂腰的,曹俊涛就没有还手的空,一直没有还手打别人,有个女的从东南角往西北角跑时栽倒在地槽里,后你们就到了。我在工地西南角路上站着,离现场有二、三十米远。 (13)证人王力堂(曹景峰工地工人)证言 当时我在曹景峰工地干活,那天上午8点开始干的,没多大会,曹景轩和曹景峰两家吵起来,曹景轩家来的有三、四个人,是曹景轩的老婆、女儿、婶子、妹,当时没见曹景轩。我是本村人,一看吵架我就走了,他们双方打没有打我不知道。 (14)证人范月伶(曹景峰工地工人)证言 于2013年12月3日证:干到十点多,曹景轩领一群人,大概有十多人到工地说:咱们都是东西两庄,俺俩家闹点矛盾,也别砌了。我听后就站一边没人干活了,曹景轩的家人就开始用抓钩、铁锨扒地基,曹景峰、曹景峰的老婆、二儿子不让扒,就动手打起来了。曹景峰夺住曹景轩的抓钩不放,曹景轩把曹景峰按在地槽里,俩人谁也没动手打谁,都抓住抓钩不放,也没人上去打曹景峰。曹景轩的老婆扒地基时,曹景峰的儿子不让扒,双方发生了争执,两个女的抓住曹景峰儿子,在争执中曹景轩的老婆摔倒了,他们也没有打架。双方都没受伤。 于2014年11月15日:曹景轩的妻子去搂曹俊涛的腿,一头攮到地槽里了,鼻子碰到地上流血了。第一次问碍于面子,没有说实话,现在说的是实话。 (15)证人高有志(被告人的舅)证言 于2013年11月13日证:大概有十来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叫啥才的领着一大群人到工地扒地基,曹景峰和啥才夺抓钩,几个女的拉着高翠梅撕扯,他们不让我管我就走了,后来见高翠梅在地上躺着,没见明显外伤,曹俊涛在地上躺着,谁打的我不知道,有没有伤我也不知道。 于2014年7月28日证:在打架过程中,曹景峰、高翠梅、曹俊涛三人就没有还手的空,曹俊涛被对方控制住了,就动不了。 于2014年10月27证:曹景轩方来四车人,一辆白色面包车,两辆黑色轿车,一辆机动三轮车,下来有三、四十人,把曹景峰一家三口围成三下里,曹景峰被围在工地南边,曹俊涛被围在工地中间,高翠梅被围在工地北边,当时围着就打,他们人多,围的比较严实,我没看见具体咋打的,就看见曹俊涛那边的铁锨把子都打断了,后曹景峰一家三口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派出所的人来了,就不打了。对方谁受伤我没有看见。 (16)证人时心灵(被害人女婿)证言 于2014年11月17日证:俺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小孩的姥爷因为土地的事,给邻居争吵了,我开车从水寨到付集,直接到了付集镇灯塔北边加油站旁边把车停路边了,下车听见曹艳伟正给对方骂,见俺妈张爱芝在地基靠北一点地上躺着,脸上有血,具体哪淌血我也没看见,这时警察过来了,我问警察人打伤了咋弄,他说送医院看病,我就给俺婶子韩瑞兰、俺大姑曹爱芳几个人把俺妈抬到路边,打120电话,等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没来,我问民警咋办,他说你们先走,我们在后面跟着,我就开着俺岳父的五菱车拉着俺岳母往医院去,当时车上有曹艳伟、曹爱芳、韩瑞兰。我往水寨方向开的有五、六分钟,俺妹妹曹艳伟说派出所的让回去,我就开车回到了打架现场了,后来民警和我们一起坐120车去项城市中医院看病了。 于2014年12月3日证:我用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拉着张爱芝往北走没多远就回来了,还没过汾河桥。我们把张爱芝拉上面包车拉走时得到派出所的民警许可了,派出所的民警说:“你们请先走了,我们随后就跟上了。”然后俺就走了,当时没有看到是哪位民警说的。 (17)证人刘玉美(项城市人民医院牙科主任)证言 付集镇韩营村曹景峰的诊断证明书是我写的。那天下午快下班时,具体日期见病历,科室来个病号,叫曹景峰,自称门牙被人打掉,经诊查,他的右上一和左上一牙冠缺,仅存牙根经进一步诊断为残根。残根的意思本来是坏牙。如果是被打断的医学名词就是断根,曹景峰的牙不是新鲜伤,新鲜的不是那样的,编号NO:0039419的诊断证明书是我出的,但现在被人改动了,右上一是我写的,左上一不是我写的,后被人添加上去的。 (18)证人韩秋丽证言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好长时间了,那天下午已经下班时间,我在换工作服,科室来了个老头,说牙被人打掉了,刘玉美主任接诊看的,我也来到跟前看了看他的左上一是老牙根,右上一牙龈充血,左上一不是新断牙根,我看了一眼就下班了。 (19)证人曹俊霞证言 我父亲曹景峰的诊断证明书,是我交给张华杰的,在我交给张华杰之前,谁也没有经手,我去办的,我从医政科领了一张诊断证明书空白表,然后去三楼牙科交给牙科刘医生,医生写好后我又回到医政科盖章,然后打电话联系麻所长叫张华杰去拿,我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口交给张华杰的。曹俊涛没有接触过诊断证明书,我去拿的,拿了后交给张华杰了,期间没有经其他任何人的手。 4、法医鉴定 (1)曹景峰、高翠枚(梅)鉴定书 被鉴定人曹景峰牙齿冠折已经构成轻伤,与本次纠纷有否因果关系应当结合调查情况确认。 被鉴定人高翠枚本次损伤属于轻微伤。 (2)曹景峰鉴定书一份 被鉴定人曹景峰牙齿冠折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范围。 (3)张爱芝鉴定书 被鉴定人张爱芝双侧鼻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 (4)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 依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志》第5.2.40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张爱芝“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5、现场勘查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张爱芝受伤照片、就诊录像;曹景峰、曹俊涛、受伤、曹俊涛就诊录像、出警现场录像。 7、书证 (1)户籍的证明及户籍信息 曹俊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7日,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02174331,住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王营村2号院。系曹景峰、高翠枚夫妇的次子。 (2)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 张爱芝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其伤情照片证明张爱芝受伤就诊情况。 曹俊涛、曹景峰、高翠梅的诊断证明说明打架后曹俊涛、曹景峰、高翠梅也受伤就诊情况。 (3)抓获经过 2014年6月12日,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民警在光荣路东升网吧将曹俊涛抓获。 (4)出警经过 民警朱锦玉、张军成、张华杰出具的出警经过:到现场见张爱芝鼻孔出血,曹俊涛无明显外伤,曹景峰称门牙被打掉,口内有少量血渗出,民警对张爱芝、曹俊涛、高翠梅、曹景峰等所述的受伤的部位进行全程录像,并对张爱芝的面部进行了拍照,随后张爱芝被家人用车拉走,民警朱锦玉、张华杰责令曹景轩立即将张爱芝拉回并由民警陪同前往项城市的中医院东院区进行伤情检查固定。 民警张军成、朱锦玉、张华杰亲笔书写出警经过,证实案发现场张爱芝、曹景峰、曹俊涛受伤的情况及张爱芝被家人拉走后责令拉回并由民警陪她送医的经过。 二、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证据 打架照片及录像片段;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2613.3元;120急救出车证明及交通票据证明治疗花去交通费420元,行政村出具的证明、被害人身份证件、护理人员的户口本证明被害人的身份及护理人员的身份。 综合分析以上控辩双方当庭所举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用拳打住其右眼,鼻子被打淌血,与证人刘冬至第一次证言证被告人还手时打住一个女人的脸上,打淌血了相印证,并有出警人员朱金玉、张华杰、张军成证明出警时见到被害人张爱芝鼻孔出血并有当时拍照的照片及录像、被害人张爱芝的病历、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记录相佐证。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证人曹景峰、高翠梅、高有志虽系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但其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能证实曹俊涛和张爱芝发生过肢体接触,后来见张爱芝鼻子流血的事实。证人曹景轩、曹艳伟、曹爱芳、曹云山、刘玉新、于书婷、王东丽虽系被害人张爱芝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人,但是其证言能证明被告人家与被害人家是因被告人家盖房子,被害人家去扒地基而引起了双方厮打,见张爱芝鼻子流血的事实;证人范新亮、范月伶、孔令民、王力堂、曹景美均系与被告人家盖房子的工人,其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家与被害人家因被告人家盖房子,被害人家去扒地基而引起了打架的事实;关于证人刘玉梅、韩秋丽、曹俊霞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之父即证人曹景峰受伤就诊情况。证人时心灵证明他拉其岳母去医院后又被叫回到现场后在民警陪同下去医院的情况与出警经过相印证。被告人曹俊涛及证人高翠梅、曹景峰的诊断证明、就诊录像、曹景峰、高翠梅的法医鉴定证明在打架过程中他们也受伤。医疗票据及身份证明、病例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伤后就诊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及受害人、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的情况,关于被害人提交的打架照片说明被告人与被害方打在了一起、录像片段说明在开始被告人与被害方争夺锨的情况与以上双方证言、陈述一致,予以采信。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俊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人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物质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2613.3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278.64元(8475.34/365X12)、营养费240(20X12)元、护理费736.37(22398.03/365X1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X12)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而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俊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曹俊涛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爱芝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4648.3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 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