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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出生于1976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0813261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李庄村李庄18号。因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出生于1976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0813261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李庄村李庄18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月2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邢某某,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及其辩护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刚使用事先伪造的张强身份证及离婚证在南阳市新华西路南阳弘扬快讯刊登征婚广告,通过电话联系认识了被害人屠某某,后二人多次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被告人李刚以购买高仿假币可以赚钱为诱饵,于2013年11月21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平运快捷宾馆房间内骗取屠某某现金100000元。后李刚在山西省运城市又以王峰的名字征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刚的供述;2、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张某的证言;4、身份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刚辩称,我没有拿钱。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钱的故意,骗拿两条烟属实。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虽有银行记录,反复取,钱用途无法证实,骗10万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刚使用事先伪造的张强身份证及离婚证在南阳市新华西路南阳弘扬快讯刊登征婚广告,通过电话联系认识了被害人屠某某,后二人多次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被告人李刚以购买高仿假币可以赚钱为诱饵,于2013年11月21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平运快捷宾馆房间内骗取屠某某现金100000元。后李刚在山西省运城市又以王峰的名字征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屠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银行取款10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刚供述:我今年去过南阳两次,一次大概是今年9月份,待了几天就走了;第二次是在11月份十号左右去的,待了十多天就走了。
我第一次是去南阳市石佛寺进玉石。我第二次到南阳也是进玉石卖,我看到报纸上有登征婚广告的,我也就在南阳天桥附近的地摊上买了一个手机号,号码我记不清除了,好像是移动的号码,并以张强的名字在报纸上登了一个星期的征婚广告。有一个姓屠的无业,三十多岁,家是哪里的我不知道,我们一共见了五次面,第一次是在南阳一个酒店大厅里见得面,第二次是同一天在南阳一个咖啡厅见得面,第三次是在南阳一家酒店见面后发生的性关系,第四次我们是在南阳市中心广场的鸿源小区见面后,姓屠的骑个白色摩托车接着我到火车站旁边的汽车站,坐汽车到平顶山。我带姓屠的女的去一家咖啡厅让她等在那里,我一个亲戚在平顶山开担保公司,我借钱给她买房子结婚,第五次我还是骗她说到平顶山找我那个亲戚借钱,我们就到平顶山汽车站旁边的一家旅馆见面,她给我两条烟,我拿到后就走了不再联系她了。我和姓屠的女的发生性关系后,她一直缠着我让我给她买房子,我没有钱给她买房子也没有打算和她结婚,就骗她说自己在平顶山有亲戚,可以借来钱买房子。(到平顶山)就我们两个,没有见其他的人。我是三天前到运城的。我到运城做卫生间推拉门的销售。我没有离婚,我登征婚广告就是想玩玩的。
2、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我是2013年11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在英达广告上看到的征婚广告。我先后跟他见了四五次面,第一次是11月12日,我俩约独山大道御园酒店大厅内,见面后,他说他叫张强,他将他的离婚证明,身份证让我看。我说我买了一套房子,只是付了首付10万,到9月份还得交5万,工地上没有通知我,我还有5万元在手里,工地随时通知我,我就得交。他还说我找个家算了,还买什么房子,后来相互留个电话。第三次是11月15日,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建设西路景盛合酒店开的房间,好像在4楼,406或者416房间,我当天两点半左右去的,我当时告诉他我两个职业,一是队里的出纳,二是做化妆品的。
他就开始问我是不是当过出纳,能不能辨出钱的真假,我说能辨出真假。他从他钱包里拿出一张面值50元的新钞票,然后递给我说能看出来真假吗,我是看不出来,好像是真的。他说是假的,我说咋是假的,我说一般是一看二摸,我说咋是假的,他说真钱的印章上不掉颜色,然后他将卫生纸用水沾湿,在50元钱上的印章上擦拭,然后纸上就粘上了绿色了。他说是假的,我也不懂得。我还问他,这还有真假。
我说辨出来真假有啥作用,他就说他嫂子用这些假钱赚了一二百万,我说这咋能赚钱,这不等于犯法。他就说用钱先买这些假钱,用假钱买物品,然后再卖了变成钱,通过这种方法赚钱的。他说他有个同学的哥是干这的,老大不出面,一般让三哥出面干这个。我说要走,他问我这张50元的要不要,我没有吭声,他将钱直接递给我,让我去超市买东西,看这张假钱能不能买东西,看能不能花出去,我也没有吭声就走了。到晚上我从南航盛德美那边过,顺便去试一下这个钱,当天买了一百多的东西,我把这张50元面值的钱也用了,收银员也没有看出来什么。当时我就想看来这个价(假)钱真是看不出来。到晚上我给张强打电话,问他超市的收银员真的看不出来,他说要用高科技才能看出来,一般人看不出来。并说他跟三哥联系下,看在不在河南。到第二天他给我打电话说他三哥在平顶山的,他说这是个机会,咱们过去看看。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说可中。
第四次是11月18日早上我在鸿德花园门口等他,然后骑摩托车接住他到汽车站,我俩坐汽车去平顶山,到平顶山后他就给他三哥打电话,约到车站附近的上岛咖啡厅见面。大概11点左右,我和张强到上岛咖啡厅二楼7号房间,张强的三哥已经在房间里等着我们了,张强给三哥介绍我是他的亲戚,事先张强给我说过,是亲戚三哥才相信。张强就出去站在门口把风。这时三哥就从傍边的座位上的黑色大手提包中满满一包百元新钞中拿出一沓百元新钞票,上面还有捆的纸条,看上去有一万元的样子。三哥从这沓钱中随意抽出来三张,放在桌子上在一百元的正面“壹佰圆”处用餐巾纸沾上水,一擦就擦出红颜色了。三哥告诉我说假钱可以擦出红色,真钱擦不出来。这时候三哥告诉我,他现在不做50元面值的假钱了,只做100元面值的假钱,并说这种假钱从台湾制作,通过船运到内地的。我说这么新的钱咋花出去,三哥说他们可以做旧。张强这时候进来对三哥说,你先给她一沓两沓拿回家试试,三哥说这些假钱已经有家要了,只能给三百试试。三哥就给了我三张100元让我拿回家试试。大概12点半的时候张强对我说他要留在平顶山帮三哥打理事情,让我先回南阳到超市或是小卖部试试钱能花出去不,要是能花出去就凑钱找三哥,不能的话就算了,然后我就一个从上岛咖啡出来,做长途车回南阳了。到家后张强就开始给我打电话,让我凑钱买这个假钱。18或19号晚上,我去超市内将这三百元钱全部花了,收银员也没有辨出真假。
我想着这两次的假币都花出去了,也就想着试一把。到20号时,我说给张强转10万元,张强说这些交易是见不得人的,只能用现金交易,不能转账。他让我自己去平顶山找他,我说我不回去,自己一个人拿这么多钱,害怕,他说他回来,我俩一块去。
第五次是11月21号早上7点多的时候,张强在药都独山大道东大门等着我,一起打车坐到大庄,从大庄车站坐长途车到平顶山。到平顶山车站我问张强咋不和三哥联系,张强说这事只能一个一个客户的见,三哥这会在见湖北的客户,过一会才能见我们,不如在附近先开个宾馆休息一下,等三哥的电话。然后我俩一起到平顶山车站西边的平运60快捷宾馆,张强让我现在宾馆门口等着,他先进去开好房间我再进去,说两个人一起去开房间怕服务员误会我们两个人。过了一会张强出来领着我从宾馆西边的小道进到宾馆,坐电梯到9楼,进的907房间。进到房间里面,张强对我说:“你先休息,我拿着钱到三哥的仓库里去提货。”我说:“行”就把用黑塑料袋装着的10万块钱一万元一沓,一共10沓交给张强,张强把这10万块钱掏出来放进他随身背的包里,又用这个黑塑料袋把头天晚上我买的两条硬中华烟装了起来,夹在胳膊下就出门了。烟是张强20号晚上让我买,意思是感谢他三哥的。
在11点半的时候,张强给我打电话说,三哥还在和湖北的客户谈,让我先自己去吃饭,他在三哥那里再等一会买到假币就回来。我见张强一直不回来,在12点多的时候给张强打电话问他,张强说他也想早点回,但是这会在和三哥一起吃饭,等吃完饭就回来,让我一个人先去吃饭。大概下午1点多出去吃过饭,吃过饭我收到张强发来的一条短信,张强让我把房间退了先回去,他和湖北的那个客户一起坐车回去。我想了想感觉不对就问他是不是在骗我钱,他说不会骗我,是怕我晚了坐不上回南阳的车了。张强告诉我房间的押金条在电视机旁边放着,让我把房退了,等我回到南阳就给他发信息报平安。我拿着押金条和房卡到一楼服务台把房间退了,在退房的时候我看到押金条上登记的是马占坡的名字,不是张强。我打电话问张强,张强说是服务员登记时弄错了,让后我退掉房间,拿着退剩下的一百多元就坐车回南阳了。
这10万块钱都是我自己的钱,但是在11月18号张强给我打电话问我钱花出去没有,要是花出去就把钱凑齐。当时我骗张强说我只有5万元,还要向我姐姐再借5万元才行。在11月20号下午,我到七一路与车站路中国银行南阳支行营业部把10万块钱取出来。
21号我和张强去平顶山的时候是用一个黑塑料袋装这10万块钱的,同是还装了两条硬中华。这个黑色塑料袋就在我手提包内装着。
3、书证
(1)被告人李刚户籍证明。证明李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李刚化名张强2013年11月6日在弘扬快讯上刊登征婚广告。手机两部,号码:1523572703915235690662。
(3)辨认笔录。证明屠某某辨认出李刚就是化名张强诈骗自己的人。
(4)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12月13日在运城市盐湖区将李刚当场抓获。
(5)屠某某银行记录。证明屠某某中国银行账户2013年11月20日取款100000元。
(6)监控录像。平顶山平运快捷宾馆监控录像证实2013年11月21日李刚使用马占坡身份证和屠某某登记房间入住,十分钟后其离开房间的事实。
(7)李刚用张强名字的征婚广告及张强身份证、张强和李萍离婚证。证明李刚使用张强身份证、张强和李萍离婚证办理征婚广告。
(8)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政局证明。证明张强所使用离婚证编号和真实离婚证编号不符。
4、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刚化名张强刊登征婚广告,并让其看了张强的身份证和离婚证原件。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刚与其结婚十六年至今未离婚。她与李刚有两个孩子,大的15岁上初中,小的10岁上小学,家里五亩多地,一年收入不到一万元。她在超市打工,一个月一两千块钱。李刚在家种地,还去江苏打过工,在家给关兰涛帮忙,一起做过水泥生意。在农村家里有套房子,李刚借过关兰涛的钱,借多少及干什么她不清楚,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经济来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刚虽然多次供述均不承认诈骗屠某某,但其供述的其它情节均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被害人得知被骗后及时报案情况加上银行取款时间,证明了被诈骗的经过。结合被告人李刚在山西运城又故伎重演,化名王峰再次征婚,且拒不如实供述骗钱的事实,可印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至于被害人第一次报案,陈述时有所保留和顾忌,由于被骗财又骗色,符合常理。被告人李刚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刚退赔被害人屠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淑青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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