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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晓、张某某、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玉晓,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玉晓,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晓、张某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晓、张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罗玉晓提议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经预谋后,驾驶悬挂假牌照“豫AF1E93”的黑色大众轿车窜至信阳市浉河区中铁领秀城福华园附近,见到被害人刘某某后,张某以打听何处有老神医的名义与刘某某搭话,得知其家中有病人后,张某某上前声称认识老神医,并以寻找老神医治病的名义,张某某、张某将刘某某骗至福花园门口,假装偶遇“老神医”孙子罗玉晓,随后三人编造刘某某女儿百天内有血光之灾的事实,并借口为刘某某破财消灾,骗取刘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后,三被告人趁机驾车逃窜,当逃至312国道时被民警抓获并从车上搜出被骗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玉晓、张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2013)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晓、张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玉晓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赃款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罗玉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玉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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