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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盘根,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启,女,50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于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