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52号 原告王明英,女,汉族,住址宁陵县。 原告关飞,男,回族,住址宁陵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伟华、王海军,宁陵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传岭,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郭凤英,女,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英、关飞诉被告乔传岭、郭凤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英、关飞撤回对被告乔传岭、郭凤英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