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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晋峰,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未秘芬,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赵晋峰申请执行未秘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未秘芬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未秘芬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秘芬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秘芬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