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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与申颜萍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山行审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人民大道19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区长。 被执行人申颜萍,女,52岁。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山行审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人民大道19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区长。

被执行人申颜萍,女,52岁。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征补(2012)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关于纪念塔东南角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申颜萍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电视北楼402号的房产属于征收范围。同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山征补(2012)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申颜萍留置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申颜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绝搬迁。2013年7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申颜萍仍然拒绝搬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山征补(2012)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崇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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