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水冰,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水冰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水冰及其辩护人张红光、刘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谷水冰利用担任焦作市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中能天然气公司占地包赔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支出的方法将32万元公款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郭某、马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任职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谷水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水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请以贪污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水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耿作村支付未来公司赔偿款的事,赔偿款应当由李万办事处支付,其没有重复支出。事后其只是用了一下这个钱,没有贪污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谷水冰支付给未来和双达公司的32万元赔偿款是正常履行职务,耿作村不应该支付该钱,32万元进入未来和双达公司账户后,即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谷水冰占有的是郭某应当返还给耿作村的钱,不是公款。故谷水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重复支出”的行为,没有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上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谷水冰利用担任焦作市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中能天然气公司占地包赔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耿作村村委会已从村账上先行垫支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赔偿款32万元的情况下,以同样名义从李万办事处账上又支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老板均为郭某)两笔赔偿款,共计32万元,后将该款取出占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办文(2003)7号、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11)9号、(2014)1号文件,证明焦作高新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中共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焦高党文(2009)46号文件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五份,分别证明:被告人谷水冰2009年12月18日被任命为焦作高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谷水冰自2009年12月18日至今任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行政全面工作;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由谷水冰负责;办事处财务报账程序;进区项目财务报账程序;农村财务报账程序。 3.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协议,2011年6月16日,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净用地面积7.65亩,联营期限15年。 4.征地协议,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0.5397公顷(折合8.0955亩),按6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补偿总金额共计36.4298万元(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提供的复印件: (A)高新区财政局基建户2013年1月至12月的明细账; (B)征地补偿款24.2865万元的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的请示(焦新李办(2012)122号)、2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C)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费44.16535万元的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12.14325万)和场地平整等费用(32.0221万)的请示(焦新李办(2012)123号)、44万余元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基建户显示2013年1月16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242865元;1月29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和场地平整费441645.5元。 6.耿作村委会1月10日关于兑现未来汽车停车场赔偿费用的会议记录、向李万办事处关于32万元的申请以及2013年1月14日支付“未来汽车店停车场赔偿款”32万元、2013年1月16日收到李万办事处拨付的“中能公司土地补偿款24.2865万元”及“协调费25.7135万元”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附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明细表上加盖未来汽车公司与耿作村的公章,清点人:马某;有李某某、杜某某签字;且有刘某甲所写今收到耿作村赔偿停车场费用款叁拾贰万元整,2013年元月14日),证实耿作村委会于2013年1月14日支付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2万元,并于2013年1月16日收到李万办事处下拨的土地补偿款及协调费50万余元。 7.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31日支付焦作双达汽车(21.01万元)、未来汽车(10.99万元)中能占地附着物款合计32万元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附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附着物赔偿兑现表、停车场费用明细表,其中兑现表上写明经办人郭某甲,制表人田某某,谷水冰签字,无焦作双达汽车、未来汽车的公章),证实李万办事处在耿作村委会2013年1月14日已支付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2万元后,又于2013年1月31日重复支付焦作双达汽车、未来汽车中能占地附着物款合计32万元。 8.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28日收到新区财政局拨付的“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12.14325万元和“暂借中能特殊附着物款”32.0213万元的记账凭证、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9日收到新区财政局拨付的“中能天然气征地补偿款24.2865万元”的记账凭证及李万办事处2013年1月16日拨付耿作村委会“征地款24.2865万元”和“项目协调费25.7135万元”的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月因中能项目新区财政局向李万办事处先后拨付68万余元,李万办事处向耿作村委会拨付50万元。 9.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收到耿作村赔偿停车场32万元及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2月6日分别收到李万办事处赔偿停车场10.99万元、21.01万元的相关记账凭证及对应的银行凭证、情况说明,证实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得到32万元赔偿款后,2013年2月6日未来、双达又重复得到32万元赔偿款。 10.2012年11月27日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借给马某50万元的相关记账凭证和马某的理财金账户以及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和毋某某2014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1月27日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曾借给马某50万元及马某2013年3月16日归还32万元的情况。 11.马某提交的记录本复印件一页,显示“3月16日,康,谷32”,证实马某给谷水冰送钱当天,谷水冰提供的收款人信息。 12.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两张(户名:康某某)、存款凭条两张(户名:谷水冰)及对应的个人活期明细、岳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康某某的建行卡2013年3月16日存入11万元及2013年3月18日收到岳某某归还的21万元,2013年3月18日康某某从其建行卡中分两笔11万、21万共取出32万元后存入谷水冰建行卡中。 13.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户名:谷水冰)六张,证实谷水冰2013年3月24日(4.5万)、4月5日(4万)、4月10日(4万)、4月12日(4万)、9月16日(4万)、10月28日(3万)从其建行卡中现金取款情况。 14.康某某提交的豫H55545奥迪Q5车行车证及购车交易凭证、谷水冰刷卡交易记录,证实豫H55545轿车实际使用人是康某某,登记车主为焦作市篱康农牧有限公司,购买时被告人谷水冰刷自己透支卡21万元的情况。 15.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2014年6月4日出具的证明、杨某某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证明及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2014年6月3日查获的被告人谷水冰2014年5月31日写给康某某的信以及关于该信的焦检技术鉴(2014)22号鉴定书,证实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谷水冰写信给康某某要她不要承认收钱的事,并试图通过杨某某送出。 16.证人马某与康某某互相辨认的笔录与照片。 17.被告人谷水冰亲属于2014年5月12日向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案款32万元的票据。 18.户籍证明,被告人谷水冰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9.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谷水冰被通知到该局接受调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耿作村村委会主任)证言,2013春节前,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耿作村租给郭某的焦作未来汽车店当停车场的8亩多土地,包赔有征地款24万多元、协调费25万多元,共约50万元,这块地上包赔有附着物了,没有青苗,不应包赔青苗款。这50万元到村帐上前,村帐上先支给未来汽车附着物包赔款32万元。当时区里领导催项目尽快进地,谷水冰将其和刘某某叫到他办公室说上面款还没有拨下,让村帐上先把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特殊附着物款支了,随后上面钱拨付后,除了给村里的钱,也把村垫付的32万元还上。其遂安排刘某某办理了财务手续,先将32万元付给了未来汽车公司,说这事时距离办手续支付32万元间隔一、两天时间。当时没有说给村里共拨多少钱,其只知道应给征地款24万元,其也没有给谷水冰说过村上要协调费,帐上怎样走协调费名义其不清楚,这钱应该是还村帐上先垫支给未来汽车店的32万元包赔款,当时没有想那么多,也没有去办事处问,现在想想除了征地款24万多元外,还差村垫支款6、7万元。 2.证人刘某某(耿作村报账员)证言,其于2011年11月任耿作村报账员至今,主要负责耿作村的财务收支及记账。谷水冰将李某某和其叫到他办公室吩咐:“对这次企业入驻,抓紧办理相关手续,时间紧,要求村帐上先把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特殊附着物款先支了,三两天,征地款及协调费就打到村帐上”。这样李某某安排其给郭某打款,具体让其和郭某店里财务刘某甲联系。后刘某甲安排一个年青人带《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来找其,其将明细表给了李某某,村委会专门开会研究此事并有记录,会后村里专门给办事处打申请支付给未来汽车店赔偿款32万元。村里盖过章后其去办事处审批拨付支款,当天陈某某副书记不在办事处,未签成字,其先去财政所办手续,办事处的领导事前交代过,先开了转账支票,后其到焦作未来店找到刘某甲,让她打了收据后将这32万元支票给了她,次日其又找陈某某在申请上补签的字。其未向谷水冰说过村上要协调费的事,账上怎样走协调费名义其不清楚,这钱应该是还村账上垫支给焦作未来的32万元,其不知道办事处该给村上多少钱,也不敢去办事处问,现在才知道账上还差村里垫支款6、7万元。其他和李某某证言内容相吻合。 3.证人王某某(李万办事处机关会计)出具的证明,2013年1月16日,其依据李万办事处耿某某书记、谷水冰主任签字的耿作村会计刘某某开具的25.7135万元项目协调费收据,将此笔款项转入耿作村。 4.证人秦某某(原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其在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河南国金置业公司都是郭某的公司,财务之间相关联。2013年春节前,郭某让其去李万办事处拿一笔停车场的赔偿款,其到李万办事处二楼财政所后,见到耿作村的刘某某在那等,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要赔偿清单,其和郭某联系,他让其找马某。其找到马某后马某从电脑里出具了一张赔偿清单并签上他的名字后交给其,其在清单上盖上未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又返回李万办事处财政所,将清单交给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他们办理过手续后将32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其,其返回双达后交给了刘某甲,支票存根上有刘某某的签名。《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特殊附着物赔偿兑现表》与其在马某处拿的那份内容不符,且无马某签名,支票存根上的经手人郭某甲其不认识。 5.证人郭某甲(李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证言,被征地户有两种领款方式,一种为财政所把补偿款下拨到村委账上,由村委向被占地户补偿,一种是由李万办事处财政所直接向被占地户支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对焦作双达汽车销售公司和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公司地上附着物赔偿工作由谷水冰直接负责。2013年元月底一天中午,谷水冰打电话让到他办公室,并拿了两张表格对其说是中能项目占耿作村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用情况,对郭某的停车场地面附着物补偿事宜,他与耿作村、郭某的公司已经协调好,一共30多万元,让其到李万办事处财政所按照表格上郭某公司停车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取给郭某的公司,其看了两张表格上的补偿金额是32万多元。后其将谷水冰的意思告知办事处财政所所长王某某,他看了两张表格后说上面是土建工程,有合同和发票才能下账,完善这些东西太麻烦,后二人去找谷水冰,谷水冰说是赔偿人家的钱,金额够就行了,让换一种简化方式处理,王某某说不行的话改成特殊附着物,其遂将土建项目工程调成房屋、井、水泥地面等有固定赔偿标准的特殊附着物,按照32万元的金额制作了赔偿兑现表,征得谷水冰和王某某同意后,其签上经手人,找主管财务的副书记陈某某、主任谷水冰、书记耿某某签批,后其将审批好的赔偿兑现表拿给王某某,让他开支票兑现。王某某安排人按照赔偿兑现表上的单位名称,开了两张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收款人是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额10万多元,一张收款人是焦作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额21万多元,共计32万元整。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程序该两张赔偿表与赔偿兑现表应当有新区国土部门、耿作村村委会、李万办事处加盖印章确认,这三张表上没有上述部门印章这是违反补偿程序的,但谷水冰是李万办事处主任,他将这两张表给了其,并说和耿作村委、郭某都协调好了,出于受领导的指派,其没有核实就办理了补偿手续。经其手中能天然气项目支出了这一笔款项,如果还有其他款项支出,财政所所长王某某、主管财务副书记陈某某、主任谷水冰一定会知道的。 6.证人耿某某(李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证言,征地赔偿程序一般是先对征地对象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清点,清点主要由国土、办事处、补偿对象(单位)共同进行,清点后办事处向区里财政要赔偿款,财政拨款给办事处后,办事处再将赔偿款拨付。具体支款方式有两种:一是对村里的赔偿由办事处将款拨付给村级帐上,由村委会对村民支付。二是对单位的赔偿,由财政将款拨到办事处账上,办事处对被赔偿对象单位赔偿。中能占用耿作村土地应对郭某的汽车店的附属物赔偿,该项目是谷水冰负责的,赔偿兑现表支付前的程序是由谷水冰办的,其不清楚,但是按正常支出程序签字支出的。按说兑现表应该有对方单位印章,其见谷水冰他们都签过字后,就签批了。之前办事处将包赔款转到耿作村账上其签有字清楚,但之后村里怎样支的其不清楚。 7.证人田某某(李万办事处项目办工作人员)证言,其没有听说过中能天然气项目,也未见过(制作过)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附着物赔偿兑现表。 8.证人陈某某(李万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证言,中能天然气进区项目谷水冰负责,其没有参与。但其负责包耿作村,这个项目占地是耿作村租给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9亩土地,谷水冰给其说过这方面事,他说区领导对中能项目很重视,让尽快协调进地。土地每亩包赔3万元,青苗每亩包赔1.5万元(给老百姓是每亩1.4万元,村里协调费每亩1千元),特殊附着物(土地局、村里进行清点、评估)按评估价报区里审批后按标准支付。中能占用耿作村的特殊附着物应包赔给企业,这些特殊附着物是企业(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具体是谷水冰抓。包赔特殊附着物款一共32万元,焦作未来汽车公司提供清单上的金额是32万元。项目比较急,向区里申请拨付款审批慢,谷水冰给其说先让耿作村将包赔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垫出来,等区里拨来钱后,办事处再还给耿作村,其和李某某都在场。耿作村打好申请盖好章后(附有《赔偿建停车场明细表》)李某某找其签的字,其分管财务,是谷水冰安排让耿作村垫支的。之后李万办事处是否归还耿作村垫付的32万元其不清楚,谷水冰负责该项目,他负责归还。郭某甲拿《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特殊附着物赔偿兑现表》找其签字时说谷水冰主任说包赔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钱到帐了,让支给人家,让其签字,其只是看了金额一样,就签了名。其理解是32万元到李万办事处帐上后,转帐给焦作未来公司,由未来公司还给耿作村,但也可以直接从李万办事处转帐还给耿作村,转给焦作未来是谷水冰具体操作的。焦作未来是否将32万元归还耿作村了其不清楚,耿作村未向其汇报过,谷水冰也未对其说过还耿作村钱的事。 9.证人王某某(李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长)证言,2010年10月至今其在李万街道办事处工作,主要负责项目资金,财政所对接财政局办理财务拨付手续,2013年4月8日任李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其的前任是郭某乙。其知道中能天然气占地项目,去财政局要过此笔款。正常的包赔款项应该有土地款、青苗款、特殊附着物三块。(经看帐)财政局拨给办事处账上中能项目占地包赔款共3笔,分别是青苗款121432.5元(按每亩提1000元作为协调费共提8095元,记入协调费。余113337元在帐上暂存),土地款242865元,特殊附着物款320213元。从李万办事处帐上支给耿作村土地包赔款242865元、协调费257135元。李万办事处帐上提协调费8095元,给耿作村协调费257135元,郭某乙说是领导让支的。李万办事处引进项目比较多,每个项目都从青苗款按每亩提1000元协调费,多支给耿作村的协调费是从这里出的。耿作村付给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占地赔偿款32万元和李万办事处支给焦作双达汽车销售公司和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公司的特殊附着物包赔款32万元,是同一笔特殊附作物包赔款,按规定不能这样重复支。当时郭某甲拿《中能天然气项目(耿作村)场地平整费用明细表》和《停车场费用明细表》找其审核特殊附着物赔偿财务支出手续,其见表上都是土建工程,需承包协议及发票才能报帐,谷水冰说项目急,在金额不变情况下将内容简化抓紧支付让企业赶快进地,这样郭某甲又出了张《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特殊附着物赔偿兑现表》。 10.证人郭某(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13年4、5月份,谷水冰打电话说他朋友有笔包赔款大概32万元,因为他没有公司,包赔款必须公对公,想从其公司账上过一下,其同意后安排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收到钱后其给谷水冰打电话将钱钱转给他朋友,谷水冰说钱先在公司账上吧,他朋友想买店里的途观车。后又说他朋友去郑州买车让其准备现金,其财务上没有这么多现金,就安排马某去银行取了32万元现金让他给谷水冰送去。马某送过钱返回后给其说按照谷水冰安排在未来水世界附近将钱交给谷水冰的爱人了。当时其对刘某甲说有30多万包赔款往公司账上打,先记账是包赔款,款是包赔别人的,回来还要给别人。 11.证人马某(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郭某是国金置业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其在郭某办公室听到郭某和谷水冰通话,谷水冰急用钱并要现金。2013年春节前其向郭某借过50万元,通过国金置业公司帐户转到其工行卡里,听郭某这样说其认为是向其要钱的,就问郭某需要多少钱,郭某说30万元,其和郭某说其有30万元,后郭某让其取32万元现金给谷水冰送去,其将工行卡给毋某某让她取的款。后谷水冰给了其妻子姓康(听话音说也可能姓张)的电话号码,让其和她联系并将32万给她。后在焦作未来水世界酒店门口,其将装在一个手提袋子里的32万元给了谷水冰妻子,她当时还带一个6、7岁的小女孩。听郭某说包赔款分两批到焦作未来汽车公司账上,有六十四五万元,谷水冰打电话要的32万元现金就是这个钱。 12.证人李某(国金置业公司开发部经理)证言,其和马某一起开车去过未来水世界西边的建行,马某下车后将一个袋子交给了一个领着小女孩的年轻女子。 13.证人刘某甲(焦作双达店财务科负责人)证言,2013年初,郭某说李万办事处要征走车店后边的停车场,把包赔款转来,让其注意收款。根据看账其知道分三笔包赔了64万元,64万到帐后郭某没有让其支出过这钱,也没有给谁转过这笔钱。(经过回想)郭某给其打电话说过李万办事处要在公司过一笔账款,这笔款需要在对公账户上过,回来还要还给人家。停了几天,未来汽车销售店和双达汽车销售店收到李万办事处转款共32万元。 14.证人康某某(曾用名康某甲)证言,其和谷水冰保持有男女关系,2013年2月其买奥迪Q5车时钱不够,谷水冰刷他的透支卡30多万元替其垫了差额部分。过了一段时间后,谷水冰打电话说透支卡快到期了看其有钱还没有,其说手中没有钱。又过了几天后,谷水冰打电话说郭某准备好钱后让会计送去,到时给其联系。后通过其的电话联系,在未来水世界西边的公积金中心楼下,小马(其认识他,他不认识其)交给其一个装着32万元的白色袋子。谷水冰让先将钱存到其卡上,其便往自己后4位是8421的建行卡上存了11万元,转给岳某某卡上21万元。岳某某将钱还给其后,其按照谷水冰的交代,将钱从其卡上取出后存到了谷水冰卡上。 15.证人岳某某证言,2013年3月16日,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其21万元,3月18日其通过建行账号将此21万元归还康某某。 16.证人高某证言,听康某某说谷水冰贪污的32万元是郭某公司转的,谷水冰给康某某打电话让她去拿的,后又给了谷水冰。 三、被告人谷水冰供述 1.被告人谷水冰在侦查阶段供述,其2009年12月至今任焦作高新区李万办事处主任,主要负责办事处行政全面工作。单位一般的财务支出程序:先有经办人拿财务手续找分管领导签字,再由财务对票据(是否假票)进行审核,之后由分管财务的副书记陈某某签批,1000元以下金额其签批后财务就可以支付,1000元以上金额其签批后,由办事处书记耿某某签批后财务再支出。项目进地包赔资金支出程序:首先项目先确定具体包干负责领导(一般是一个班子包一个项目),然后包干领导安排项目办(或他分管的科室)的人员对包赔对象清点,清点后上报区财政申请资金,资金批下后先转到办事处账上,之后由清点人、经办人签字、包干的领导签字,然后由经办人(或包干领导)拿包赔物兑现表(附清点包赔物清单)依次找陈某某、其、耿某某签批,财务才能支出。中能天然气项目(耿作村)征地补偿工由其负责,土地补偿款每亩3万元,支给耿作村集体;赔青款每亩1.4万元,支给耿作村村集体;特殊附作物30多万,包赔给郭某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公司,上述款项已包赔到位。支付给焦作未来汽车公司的特殊附着物包赔款是从李万办事处帐上支付的,这么多年来包赔款都是由办事处支付,村里只得土地款和赔青款,耿作村支付焦作未来公司包赔款,其不清楚,其不管村里的帐,村帐大额支出有审批程序,并经陈某某副书记签批,这个事陈某某或耿作村村干部未给其说过。耿作村主任李某某、会计和一个村委委员去找其说过应将32万元给村里,并要协调费,其说可以酌情给村里协调费,附属物包赔的事该怎样赔就怎样赔。高新区拨付的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补偿款中青苗款121432.5元,特殊附着物款320213元,征地款242865元,从李万办事处进区项目补偿资金专户转给耿作村帐上的土地款232865元,青苗补偿费及协调费共257135元,这是经过办事处班子研究后,凑堆给的青苗费及协调费款。协调费区里按征地亩数每亩给办事处1千元协调费,耿作占地8亩多,区里给有8000多元协调费,李万办事处给耿作村的协调费大概13万元,因办事处占地项目多,有的项目协调费没有用都在李万办事处账上,差额部分是从遗留的协调费中补的钱。附属物包赔金额是依据焦作未来公司提供的停车场费用明细表的金额32万元确定的。其记得有人将停车场费用明细表送到其办公室了,其将该表给了经办人郭某甲。当时32万元包赔款是通过办事处直接转帐给焦作未来公司账上的,办事处应该对焦作未来店包赔,是正常支付,村里给焦作未来的钱,其不清楚,其也不知道村里支给焦作未来公司此款。办事处是严格按照附属物包赔程序进行的,村里怎样下帐其不清楚,但是支两笔32万不应该。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附属物赔偿兑现表实际还是焦作未来店造的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金额还是32万元,但把一些内容变了,其知道这些都是虚的,凑够钱数把钱给他让项目进地就行了,内容是郭某让其这样造的,其又安排下面人按这个内容造的。在办理中能公司占地包赔焦作未来公司过程中,郭某或马某没有给其有钱物。康某某买奥迪Q5时钱不够,用其的信用卡先替她刷卡支付了,后康某某都还了。康某某为何要存到其卡上32万元,这32万元是什么钱,其记不清了。其在看守所给康某某写过信,害怕她瞎说乱七八糟的事,并将该信给同监室的杨二蛋让他交给康某某。 2.被告人谷水冰当庭供述,李万办事处将赔偿款支给未来公司没几天,李某某找其说耿作村也将钱支给未来公司了,其觉得自己有必要把这个钱(耿作村多支的32万)追回来,按说应该村里追这个钱。其从未来公司追回32万元的事,未告诉李某某,也未告诉李万办事处其他班子成员。2013年3月,康某某买车借其信用卡的钱到期还款,其就让康某某找郭某拿钱,并让她打条,后来才知道拿了32万,未打条,康某某分两次将32万给了其。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水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谷水冰当庭认可占有32万元,并有证人郭某、马某、康某某的证言及银行存取款凭条等书证证实,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及耿作村、李万办事处与焦作未来汽车、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记账凭证实该32万元是被告人谷水冰在明知耿作村已经先行垫付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2万元赔偿款的情况下,以同样名义及金额从李万办事处账上重复支付的。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又证明耿作村垫支的钱已由李万办事处拨付的25万余元协调费归还,差额部分其村也未向李万办事处追要,结合谷水冰从郭某处取走32万元时未告知其他人,且直至案发也未归还,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谷水冰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重复支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32万元是郭某应当归还耿作村的钱而非公款的辩称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谷水冰亲属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水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二、违法所得32万元,返还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未移交的16万元,由该院直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