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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243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出生,。 被告董某某,女,1985年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243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出生,。
被告董某某,女,1985年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董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董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元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未建立起感情,被告突然于2006年8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1份,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3、温县番田镇后杨垒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李随桂、李忠诚的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于2006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8月份,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婚后不久即离家外出至今,原、被告分居已超过8年。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栋
人民陪审员  张克聪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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