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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11号 罪犯李文记,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2010)汝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文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止。宣判后李文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驻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文记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晚,李文记伙同乔某将来汝南县找同学张某玩的刘某挟持到某旅馆内,采用暴力手段对刘某实施轮奸。 罪犯李文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 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记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