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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陈卫兵,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陈卫兵,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以(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卫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卫兵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20时许,陈卫兵伙同范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桥办事处邵庄附近的路上,将郭某的电动车、手机一部抢走,赃物价值2070元。
罪犯陈卫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兵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卫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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