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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张万喜,男,汉族,50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少兵,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喜诉被告胡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喜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