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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孙永梅,女。 被告吴正银,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梅与被告吴正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正银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永梅负担。 审判员 尹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向珍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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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孙永梅,女。 被告吴正银,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梅与被告吴正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正银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永梅负担。 审判员 尹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向珍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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