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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4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罗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4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罗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已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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