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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4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罗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已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