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49号 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郭武军,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武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4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调查,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3亿余元,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的损失无法挽回。郭武军个人全部财产不足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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