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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干线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根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干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张根成。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慧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