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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宇与被上诉人张平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妍、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妍、赵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宇因与被上诉人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宇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