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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妍、赵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宇因与被上诉人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宇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蒙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