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磊,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树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国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孟庆磊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房产公司)、原审被告杨国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庆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凯、原审被告杨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告点石公司与被告孟庆磊、杨国强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孟庆磊自愿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2号院10号楼4单元48号的房产出售给杨国强,房产总价款为37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点石公司在促成签订本合同并分别完成与孟庆磊、杨国强双方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委托的服务事项和约定的服务标准时,杨国强应按照该房屋实际成交总房款的2%支付全部佣金,按约定杨国强应支付佣金7400元整。另代办房屋按揭贷款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费用2000元由杨国强承担。合同签订后,若因孟庆磊或杨国强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点石公司的佣金总额。等。杨国强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该定金由点石公司保管。孟庆磊以其欲售房产属于被政府征收的范围,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现原告以二被告违约为由诉至该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佣金7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孟庆磊称该合同系杨国强与点石公司恶意串通所签,系无效合同,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点石公司与杨国强亦不予认可,且合同的最后及合同附件上的三方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孟庆磊称所卖房屋已列为规划拆迁、被征收的范围,属于合同免责条款范围,仅提交自网上下载的新闻文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孟庆磊拒绝履行合同属违约,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佣金7400元。被告杨国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无违约,原告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点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74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点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庆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孟庆磊在履行判决规定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宣判后,孟庆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处所签合同系空白合同,因杨国强的原因,上诉人孟庆磊与原审被告杨国强并未就标的房屋的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和原审被告杨国强串通,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占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合同性质属于居间合同。 被上诉人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杨国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孟庆磊、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原审被告杨国强三方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审被告杨国强依照合同交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孟庆磊拒绝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支付佣金7400元。上诉人孟庆磊称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合同没有履行是因为原审被告杨国强违约所致,被上诉人点石房产公司和原审被告杨国强串通,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占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上诉人孟庆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庆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园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