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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正,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赛红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明正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张明正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张明正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人张明正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明正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明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峨 审 判 员 郑宗红 代理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