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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裴蒙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