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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欣,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彩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远,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欣因与被申请人刘志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不公,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