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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606号 原告李燕红,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保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会珍,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保强、杨会珍的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燕红与被告付保强、杨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年12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燕红、被告付保强、杨会珍的委托代理人贾海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付保强与杨会珍系夫妻。2014年元月20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其处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2分,用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称二被告已支付其半年利息。 被告付保强、杨会珍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付保强、杨会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保强、杨会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燕红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夏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