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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郭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窦某某,郭某某之母。 被申请人曹书印,男。 被申请人白万进,男。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曹书印、白万进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白万进所有的豫R/DV94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白万进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豫R/DV94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展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春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