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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第4号 申请人陈连续,男。 被申请人李耀贤,男。 被申请人李耀胤,男。 申请人陈连续因与被申请人李耀贤、李耀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连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0966H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予以扣押。申请人陈连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连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0966H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 展 审判员 赵 琼 审判员 刘春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 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