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惠某某,女。 被告曲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郑彦 代理审判员 常旭 代理审判员 李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