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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49号 原告方明,男。 被告杜昌占,男。 原告方明与被告杜昌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方明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常 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