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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军与王希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杨玉军,男。 被告王希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与被告王希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自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杨玉军,男。
被告王希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与被告王希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自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杨玉军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