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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保松,男。 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坡,男。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保松诉王长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保松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保松的申请属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保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王保松负担。 审判员 仝之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志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