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吴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11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