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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国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高国峰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国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