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甫,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国甫诉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勇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