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宏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建敏诉赵宏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赵宏伟除已支付款项外,再支付给李建敏66400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以该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