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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118号 原告王世富,又名王国,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平,又名李绪连,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佃政,济源市下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海军,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佃政,济源市下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富与被告李玉平、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