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牛天成与王军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牛天成,男,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威,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天成与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牛天成,男,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威,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天成与被告王军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天成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购买原告硅铁39.92吨,每吨5260元,合计货款209979元。被告当时未付原告货款,口头承诺三至五天付清原告货款。但到2014年8月13日,被告仅给付了原告10万元货款,下欠原告货款109979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清原告,有被告给原告所写欠款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原告货款109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王军威辩称,被告从来没有购买过原告的硅铁,也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任何货物。原告是将货物卖给了任贵有和张勇,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王军威向原告牛天成购买硅铁39.92吨,价格每吨5260元,合计货款209979元。当时被告未付原告货款。2014年8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下欠原告货款109979元未付清。2014年1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款条,内容为:今欠到,牛天成硅铁款壹拾万玖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小写109979元,王军威,2014年12月14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款。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款条一张、称重单一张、中国建行网上转帐单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军威购买原告牛天成的硅铁,除已付原告货款10万元外,下欠原告货款109979元,有欠款条、称重单、转帐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理应付清原告货款,并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欠款利息。被告称与原告无买卖关系,未收到原告硅铁证据不足,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军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牛天成货款1099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保全费300元,共计1550元,由被告王军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