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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奇葩证明”能否走出一条新路——兼论行政检察_扬州路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漫谈是一种态度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取消奇葩证明”能否走出一条新路——兼论行政检察 6 月30日,公安部等12部门就《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取消奇葩证明能否走出一条新路——兼论行政检察

6月30日,公安部等12部门就《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7月2日,我市小学报名开始,作为当事人,本人亲眼目睹了教育局的官僚作风和大批群众被奇葩证明激怒的场景,最后还是因为少开了几个证明而没有办成入学手续。这印证了我在6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留言的一句话,取消奇葩证明,从公安部开始路子就错了。今天,在派出所排队开证明的时候,里面一位大姐的话让我更加感觉到自己的认识是正确的,取消奇葩证明真的不应该拿公安当抓手。这位大姐说,且不说今天是周六,那些要你们来派出所堵着我们要证明的官老爷正在休周末,而我们公安人员在加班,就说如果我依法告诉你这个证明不给开,你肯定要骂我,骂公安机关不便民,不为人民服务,可我给你们开了这个证明,你们回过头去不找那些要你们开证明的人,还会怪公安机关服务不便民,那你说,我是给你开证明还是不给你开证明你才说公安机关好呢?群众无言以对。但证明还得开,孩子上学的事情捏在人家教育局手上,群众纵然有吃了教育局的心,也敢怒不敢言。

公安部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有人提出是“倒逼”思路,就是我不给你开这个证明,你就没办法给那个向你要证明的人一份他要的证明,这样以后他们就不再要你开证明了。事实上,这个逻辑是可笑的,往往开奇葩证明要么是为了子女就学,要么是为了处分财产,这些老百姓正常的生活需求捏在坐在所谓的“服务大厅”里的官老爷手上,你不给他奇葩证明,你就得不到正当的服务,那怎么办?只有再去求人,找关系,要么求行政机关网开一面,要么求公安机关网开一面。到最后,公安机关的“倒逼”只能成全那些拿证明卡人的官僚,让本来开个奇葩证明就能解决的事情,非要通过送礼、行贿解决。为什么呢?因为你能不能办成手续,就是官僚说了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公安机关不给开证明,只会让事情更难办。

前段时间有朋友跟我说,某些地方,营改增,明明废止的营业税发票在转型期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卖发票的大厅公然有人受贿卖票却无人敢管,税务大厅宛如菜市场,贿赂公然进行。为什么呢?因为来的人都是企业员工或小老板,他们砸不掉收钱的人的饭碗,相反,却可能因为激怒对面的人而砸自己的饭碗。

今天看一篇文章说得很好,人从来都是关心自己的利益而枉顾他人的利益,所以好的社会管理他人利益的人必须把管理职能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挂钩,害民扰民要让当事人付出代价才能管好他们手中的权力。从这一点上来看,公安机关在奇葩证明的产业链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受害者,即便有少数走后门开奇葩证明的现象,也非真正的恶人。从公安机关开始取消奇葩,妄图靠这个来制约肆意妄为的行政权力,只会南辕北辙,即便通过不断曝光取消了“你奶奶是你奶奶”的证明,下次还会有在20个清单以外的“你舅舅是你舅舅”的30个、40个新品出现,子子孙孙无穷匮也。

相反,真的管住了源头,你让公安机关开奇葩证明,开出来谁要?

那有人要问了,你不倒逼,怎么管?其实奇葩证明的源头在于一些滥用手中权力制造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对于这个问题,过去我们的《行政诉讼法》持排斥态度,不允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更不允许诉讼。目前,经过一轮法律修改,这个问题迈出了一小步,虽然新《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就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换言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只能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是作为一个诉讼案件提出。法院也不能判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回顾历史,不久以前,有一些先行的司法工作者(河南李慧娟),为了和奇葩文件斗争,付出了丢掉饭碗的代价,十年过去了,却仍然没有换来对奇葩文件的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依旧向老虎一样盘踞在老百姓头上,他随随便便出台一个文件,就可以让千千万万人跑断腿。当然,司法审查绝不是灵丹妙药,且不说司法公信力,就司法程序的繁琐也足以让老百姓望而却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制约行政机关的任性呢?靠人大?靠媒体曝光?或者你觉得检察院能管?或许都能取得一些效果,有时却又未必行得通。归根到底,是授权者愿不愿意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以及,那个老农的段子里的那句“笼子钥匙在谁手上”。

最后,谈谈行政检察监督这个近年来开始被检察机关发掘的新概念,其实我觉得这恰恰是个最旧的概念,古代叫言官,就是啥事也不管,专门说闲话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实真正的核心职能,或者说唯一符合宪法内涵的职能就是说闲话。我记得上学的时候,看很多“叫兽”写过谁来监督监督者,当时年纪小,觉得慷慨激昂,长大以后想明白了,这是一句废话,监督者不是当权者,手中无权,只是说说闲话,这都还要人监督,那谁来监督监督监督者的人呢?这个人逻辑学一定不及格,文凭不是买的就是造的。

行政检察监督就是发现行政活动违法的监督,这种监督其实是一种谏言,监督的手段通常叫做《检察建议书》,这种文书没有任何刚性可言,被监督单位可听可不听,甚至可以写篇文章反过来骂监督机关多管闲事,你们说这样的监督有用吗?我要说,看你怎么用。按照主流检察理论,《检察建议书》是最不能公开的法律文书,因为虽然被建议单位基本上听不进建议书里说了什么,更不要说赏赐个改正了,但里面的内容都是言之凿凿,都是行政机关切实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果老百姓知道了,那该怎么办,行政机关威信何在?可这件事如果倒过来想,如果所有的《检察建议书》都向社会公开,如果检察机关的建议错了,或者言之无物,内容荒诞,只怕检察机关的人上班头都抬不起来,老百姓的目光就会让他们知道厉害,但如果检察机关说得不错,行政机关就是不肯改,只怕不用非得行政一把手上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坐着,那些局长、市长面对自己的父母子女都未必能抬得起头来,这就是公开的力量。

有时候,事情办成就是这么简单,所差的,是那些掌握着决定权的人敢不敢迈出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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