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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判决:拼凑的概念和随意的量刑_唐文金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唐文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2016 年9月13日,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关于快播案,笔者曾撰文《 快播涉黄:技术者的刀锋之舞 》(以下简称“快播案文一”)和《 快播涉黄案:挑战、趋势和判决

2016年9月13日,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关于快播案,笔者曾撰文《快播涉黄:技术者的刀锋之舞》(以下简称“快播案文一”)和《快播涉黄案:挑战、趋势和判决》(以下简称“快播案文二”)。


快播案文一中,引用了2个美国判例,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索尼案(Universal vSony1997年的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Reno v. ACLU)案。


快播案”判决似乎对于域外规则视而不见,而“快播案”判决独创的裁判规则中,却在核心概念上断章取义式拼凑


一、违背人民意志的判决


快播案”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根据统计信息显示,2011年后,“快播”已成为全国市场占有量第一的播放器,2011年年底,快播公布的周活跃用户数已高达2亿。2012年“快播”总安装量已超过3亿,而截至2012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为5.38亿。


按照“快播案”判决的逻辑,每周活跃的2亿用户数都可能涉嫌犯罪?或者超过3亿的安装“快播”用户涉嫌犯罪?


西原春夫先生在《刑法的根基》中强调,法律是国民情感的反映,我国《立法法》第5条也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中国3/5.38=55.76%网民都热爱、支持的软件,被一纸判决认定为协助犯罪的工具。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76条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55.76%网民的意见和要求似乎未在法律中得到尊重。


有人说“快播”案判决书是一份载入史册的经典判决,然而,现实的看,“快播”案判决书似乎与人民的意志背道而驰。


二、共犯理论的混乱


快播案”判决中指出,“用户使用快播播放器客户端点播视频,或‘站长’使用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视频,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均参与其中……根据视频被用户的点击量自动存储下来,只要在一定周期内点击量达到设定值,就能存储并随时提供用户使用”,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快播案”合议庭是充分知悉“站长”或用户是快播资源服务器所存储视频的提供者,而快播公司至多是提供的通用P2P技术及配套系统。根据《刑法》第26、27条,“站长”或用户是主犯,快播公司至多是从犯。这一点快播案判决未进行任何分析。


三、故意概念的片面


快播案”判决认为,“对于单位犯罪而言,要求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传播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具有明知,并不要求对于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方法、技术等完全知晓”,即“快播案”判决对“故意”采用了“概括故意”的标准,概括故意之下,还应当考虑“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问题,遗憾的是“快播案”判决并未论述和列明支撑证据。就目前而言,快播的行为并未达到“危险距离侵害仅仅一步之遥”的程度。


四、随意量刑标准


  快播案文二结尾,笔者写道,庭审中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鉴黄部门民警丁某说,“只要有性交行为的画面就判定淫秽”的标准着实吓了笔者一跳—— 罪刑法定,但是,核心标准竟是如此的主观。

责任编辑:唐文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