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天津气球大妈二审获缓刑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吗?_宋公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7
摘要:天津气球大妈二审获缓刑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吗? 宋公明 据央视新闻报导, 摆打气球摊的天津大妈赵春华二审获缓刑三年,已于昨日当庭予以假释,春节可以和家人团聚了。此前赵春华因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刑 3 年 6 个月,网上舆论普遍认为判罚不当处罚过

天津气球大妈二审缓刑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吗?

公明

据央视新闻报导,摆打气球摊的天津大妈赵春华二审缓刑三年,已于昨日当庭予以假释,春节可以和家人团聚了。此前赵春华因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刑36个月,网上舆论普遍认为判罚不当处罚过重。二审中代理律师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似乎是折中了一下,改判有罪缓刑。这样公安和一审都没有责任,避免了国家赔偿,赵大妈又不用服实刑,免受牢狱之苦,对同情赵大妈的社会舆论也有了交待,岂不是两全齐美,各方满意,皆大欢喜的美满结局吗?是不是应当为二审法院大大的点个赞呢?

法治国,法是治国的依据。那么法的重要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不言而喻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故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区分有罪还是无罪,法院不能只知判人有罪而不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往往更加困难也更加重要。本案赵某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如果确实有罪,那么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无罪,那么就应当不受刑事追究,即使缓刑,也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仍然属于刑事处罚,赵某仍然属于犯罪分子。罪与非罪来不得折中调和模棱两可,更不能因人而异搞双重标准。否则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何在?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刑法是总则的规定。也说是说,犯罪的最根本标准,是社会危害性。凡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不是犯罪。刑法分则对各种形态的犯罪还有具体规定,但是分则当然要服从总则。对分则的具体适用当然不应机械地套用,也不能违背总则的原则。对于本案来说,赵某摆打气球游戏摊而持有六支游戏用的气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人们从生活的常理和科学的常识判断,看法是一致的,不觉得有安全威胁,也不认为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舆论同情赵某。

当然,对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农民和小贩在街头摆摊叫卖这类事,有的人认为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甚至还抱有同情之心。但是有的人一看到就本能地觉得浑身不舒服而不能容忍,非要用城管来驱赶捉拿,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又例如雷洋案,当地检方认为涉事警员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决定不起诉。但有人认为警察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致人死亡,当属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之列。又比如对官员贪污腐败,有人认为社会危害极大应零容忍,但有人认为适度腐败对社会危害不大反而有利经济发展,因此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又提高到30000元。也就是说受贿三万元以下不算犯罪。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对先富起的人可以原罪不追首次不罚,他们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对暴力拆迁,对酒驾醉驾,对制假售假,对电信诈骗,等等,总是恨不起来下不了手,而对所谓恶意讨薪,群众上访,小贩摆摊之类则深恶痛绝下手无情。总之,对善恶是非有不同理解,对社会危害性就有不同的判别标准。社会有不同的群体,例如弱势群体和和精英群体等。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所以对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有不同的标准。当然弱势群体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说话当然是没人听也不算数的。而强势群体则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非善恶。法律可以利用时就利用之,法律不能利用时就设法修改之,或者干脆就抛开法律用潜规则代替之。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所谓疑罪从无,那要看站在什么立场对待什么人。

刑法中所说的枪支,其立法原意显然是指武器级的军用枪支。对此决不能扩大解释。如果说其他类型的所谓枪支,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只要具有危险性,就归类于枪支,所以把游戏玩具级的枪也归类于刑法所禁止的枪支,那么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就太多了,随手可得的石头砖块,甚至裤带鞋带,手脚牙齿等器官,都可以是凶器和作案工具,对高危的犯人,确实连裤带鞋带都要没收,对某些精神病人,连手脚都要采取物理限制。但是刑法并未对石头砖块裤带鞋带加以限制,刑法之所以对枪支作出禁止性规定,当然是因为刑法所指的枪支具有强大的杀伤力,流入社会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当然只能是指是武器级的枪支。把近距离可能造成皮肤青肿伤害的游戏玩具类枪都界定为枪支,这就太宽泛了。这个解释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也违背了科学常识和生活常理,未得到立法机关批准或同意,当然是无效的。按照这个标准来处理案件,必然产生严重的混乱差错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活生生的现实摆在面前,还不能证明这个标准是错误的吗?难道非要等到出了更大的乱子或者上级干预了之后才肯纠正吗?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回二审毕竟还是改判了,没有将错就错,总比维持一审原判要好得多吧?这在当下已经很不容易了,凡事不可操之过急嘛。这话也对,本来法律就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自身具有防错纠错的机制,有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分工,有一审二审,有审判监督,等等。如果家家都能不讲情面秉公办事,二审纠正一审错判误判能成为常态,便枉法者不敢不能任意妄为,那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