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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的反思_陈光武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3
摘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 的反思 天津老太赵春华 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在著名律师徐昕、斯伟江的努力下,二审改判缓刑,老太太回家过年,实现了部分司法正义。值得肯定。 之所以说仅实现了部分司法正义,是指本案罪与非罪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从刑法谦抑性原则考

春华非法持枪反思

天津老太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在著名律师徐昕、斯伟江的努力下,二审改判缓刑,老太太回家过年,实现了部分司法正义。值得肯定。

之所以说仅实现了部分司法正义,是指本案罪与非罪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从刑法谦抑性原则考量,无罪宣判更符合法理。

其实,天津一中院这一判决,是平衡各方面声音折衷的结果。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定了,一审法院判了,《人民日报》又发表了赵春华一案《司法机关的举措合法合规》署名文章,天津一中院即使想改判无罪,难!

由于是当庭宣判,个别网友认为开庭前判决书早已内定,判决结果与辩护无关。这一观点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实际。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仅表现在法庭上,重要的往往在于庭外的沟通协调以及舆论监督和呼吁。那种认为律师的岗位只能在法庭上,离开法庭谈案件就是街头革命家的观点不成立。徐昕和斯伟江都是当代最著名的刑辩律师,他们对法庭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名律效应及价值所在。更何况二位律师开庭前为追求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充分的舆论铺垫。特别是徐昕律师,近年来更是致力于涉枪案件的辩护和研讨。二位大律不仅对赵案的转机功不可没,甚至将会对涉枪案的立法和司法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诚然,不可否认,如同聂树斌案一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声援,也是本案转机的重要因素。

谈到涉枪案立法及司法的完善,不得不对赵春华案件作必要的反思

1、司法机关机械执法

天津一中院二审对赵春华一案的改判理由一是“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二是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三是“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四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

这四点当中的第三点认罪态度不必讨论。其中的第一点“刚刚达到枪支标准”和第二点“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系浅而易见的案件事实。既然二审法院能一目了然,一审法院为何视而不见?原公诉机关为何不能明察秋毫?侦查机关为何不能严格把关?由此可见,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片面理解刑法条文,机械执行枪支认定标准是判决畸型的根源。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庭审中,“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的叙述。既然如此,一审期间检察机关为何没有提出缓刑的司法建议?这里除了司法机关机械执法的诟病之外,还有一个检察机关职能误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片面强调、强化控诉职能,忽视、淡化保护职能,是检察机关的误区或盲区。其实,无论从宪法角度还是刑诉法角度考量,控诉犯罪和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责任。

2、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

任何犯罪,都要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基础考量。主客观四要件构成罪案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持有或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持有的物品系刑法管制的枪支、弹药,是不构成犯罪的。这种故意必须涵盖可能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的潜在危险性。

本案中,被告人从事短距离射击游戏娱乐活动,从社会共识共知的常理考量,这种娱乐活动由来已久,全国各地公共场所随处可见。被告人主观方面很明确,就是娱乐性游戏性经营。他们主观上不可能存在非法持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故意。更不可能涵盖可能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潜在危险性的主观意识。制造、买卖、持有玩具枪的其实也是如此。

对此,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是十分清楚的。然而,案件一路绿灯,尽管社会舆论早就强烈关注,竟然没有人对其主观故意提出质疑,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全国其它地方同样如此。成千上万的无辜者被不当入罪。

3、涉罪枪支标准谁说了算

目前,涉罪枪支标准,执行的是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科学性讨论较多,本文不涉及),这一个四不像的文件。不是法律,不是行政法规,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把他归为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这部由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也只能是行业标准。既然是行业标准,只可以在行业内部适用,对外无效。而该标准标题竟冠冕堂皇的称之为是专为“法庭”制定的“科学鉴定判据”,令人莫名其妙。公安机关专为法庭制定行业标准,法律依据在哪里?

理论上说,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涉枪罪案,只能依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再结合法官自身对涉案枪支性质的认知和理解,自主作出判断足也。所以,这部公安部制定的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控审犯罪,没有义务必须执行。假如确需一部全国适用的涉罪枪支强制标准,那就要么按照《立法法》正式立法,要么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4、枪支鉴定亟待完善

关于枪支的鉴定,之前没有规定,多由当地枪械制修所承担。公安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颁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确定的鉴定机关是,“涉案地(市)级公安机关,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也就是说,目前枪支的鉴定,无论初检还是复检,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机关自侦自检,这从程序上就缺失了公正性。

责任编辑:陈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