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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忠(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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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还有宽容、原谅之意,如恕宥、恕谅、恕罪、宽恕、饶恕。这就要求法官有宽广的胸怀,有容人之量。容得下当事人的牢骚,对一些当事人的不妥行为能够宽容,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自己的批评能够认真对待,正确的能够虚心接受。

  总之,“忠恕”之道就是发己之良心,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明朝海瑞说:“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海瑞集·兴革条例》)如果人人均能基于同情式之理解,社会和谐、世界大同必不难实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毕竟是一种假设,“忠恕”强调从自心主观出发,难免有主观唯心主义的嫌疑,有悖于“客观公正”的现代审判要求。但是,只要案件是“人”在裁断,裁判者的主观思想就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有“忠恕”之道的伦理要求和方法论上的指导毕竟是有所裨益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