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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忠(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孔子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故“忠”除了“尽心于事”之外,还有“尽心于人曰忠”(宋·司马光《四言铭系述》),即“忠臣”、“忠良”之属。《诗经·邶风·北风笺》说:诗人事君无二志,勤身以事君,

  孔子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故“忠”除了“尽心于事”之外,还有“尽心于人曰忠”(宋·司马光《四言铭系述》),即“忠臣”、“忠良”之属。《诗经·邶风·北风笺》说:诗人事君无二志,勤身以事君,忠也。,“忠”常被误解为“愚忠”。但“忠”完全离开了“愚”也必是不行的,常常正因为其“愚”之可爱,才显其“忠”之可贵,断不可出于私利之权衡。对于法律,法官也是要有些“愚忠”的, “忠于法律”是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法官只有忠于法律,不考虑法律之外的人情和利益等因素,才能正确做出裁判。

  “恕”对当今司法的借鉴意义

  何谓“恕”?恕,从“心”,“如”声,以己之心推测别人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孟子看来,“施仁政”就是“善推而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齐宣王说自己“好乐”,孟子说:“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只是要想到百姓也“好乐”,“独乐乐不如与人乐乐”,“少乐乐不如与众乐乐”。

  可见,“恕”道的基本要求就是“善推”,推己及人,由己及人。作为一名法官,就要做到这一点:“他人有心,予忖度之。”(《诗经·小雅·巧言》)要换位思考,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想象着处于别人的境遇里体会体会、感受感受。在职业道德方面,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站在律师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贴近当事人的感情,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节约他们的诉讼成本,减轻他们的诉累,尽可能使当事人能案结事了,尽早从打官司的纠缠中解脱出来。

  从司法裁判上看,“恕”还有方法论意义。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注疏》引用孔安国的解释:“‘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就是说偏听偏信一方就作裁断,只有子路做得出。因为子路的承诺不会等到第二天才兑现。这大概不是表扬子路,子路虽然疾恶如仇,但有些率直鲁莽,听到一面之词就会下结论,并动手实施。孔子曾任鲁国的大司寇,相当于鲁国的“最高法院院长”,他判案不像子路,他是“吾犹人也”,即换位思考一下,站在打官司者的立场上思考一下。现代庭审,听了原告的话,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听了被告的话,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两个方面都考虑了,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最后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一番,才能做到依法中立判案。这就是“恕”道在审判中的方法论意义。现在个别法官仅仅站在法律工作者的立场上来处理案件,办案效果就不佳。例如一些法官写法律文书,大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一些缺少法律常识的当事人看不懂,这如何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