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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2013-10-25 9:02:3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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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2013-10-25 9:02:3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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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袁定波 蒋皓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将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意见共34条,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出规定。

孙军工指出,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明确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日期:2013-10-25 9:02:38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