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焦点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2013-9-6 9:39:5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

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2013-9-6 9:39:5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金融领域首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出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金融领域首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有专家分析,其后证监会、保监会也会相继发布类似规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八不准”

    《指引》第二章行为准则中共八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偱的具体行为进行专门规范,实际上就是“八应该”和“八不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的上位法是商业银行法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指引》是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延伸。另外,鉴于商业银行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主体,而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的行为原则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引》是商业银行法大原则下的延续,以商业银行法作为上位法。

    事实上,依据这两部法律,长期以来,银监会已经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交易行为的规范,但这些规定及要求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集中、专业的系统性监管规定一直未出台。

    因此,出台《指引》,就其意义来讲,是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专人负责

    《指引》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应当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同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要求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该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

    监管以预防教育协调处置为原则

    依据《指引》,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进行。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面来体现监管。对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提出监管意见,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整改和问责,对经查实存在侵害行为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依法受理消费者认为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在配套措施方面,下一步将探索建立全方位的评估体系,表扬先进,收集各界意见建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工作。

    专家称《指引》出台有示范作用

    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下,除银监会外,还有证监会和保监会。据了解,“三会”均在去年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银监会的保护局,在其职能介绍中称,是专司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副会长刘少军说,《指引》中所谓“银行业消费者”实际上和消费者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一点关系也没有。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人提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其中,但大多数学者坚持认为,应将其排除在外。目前基本可以肯定,金融消费者不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进行规定。

    他说,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投资者,称“客户”可能更准确,而且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券商保险公司等。

    如果用投资者的概念来看待《指引》,就能明白其上位法为什么是商业银行法,其监管的内容主要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充分揭示风险、信披及时公正等为主要内容,而且监管方式也是行业通报批评等。

    也有专家称,《指引》更像是行业自律,这只是初步的一部规章,不排除下一步进行修订。

    刘少军称,银监会率先出台专门的《指引》,从现在了解的情况看,今后证监会和保监会也将会出台各自具体地《指引》。

日期:2013-9-6 9:39:55 |

责任编辑:介子推